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监管办法》的通知
洛建〔2023〕52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对《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洛建〔2021〕4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6日
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所指从业人员是与招标 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该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统一监管。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
第二章 从业要求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二)有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三)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四)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视专业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业务承接、质量管理、信息保密、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专业的从业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建设工程和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电子招标投标流程、熟练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综合应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招标投标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聘用前应当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独立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标代理机构正常工作;
(二)获得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与代理工作内容和成效相匹配的经济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客观公正、恪守职业道德,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拒绝招标人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四)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代理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保守招投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其他事宜;
(六)不允许他人以本机构、本人名义承揽代理业务;
(七)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招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八)积极学习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九)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按照相关规定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评;
(十一)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行为规范;
(十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代理业务前,应充分了解委托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对招标代理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预判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二)委托招标项目概况;
(三)委托招标代理期限;
(四)委托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和范围;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六)招标代理机构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七)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或计费标准,支付时间、方式;
(八)招标代理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九)保密要求;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服务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一般委托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
(二)协助招标人发布招标计划;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六)组织开标、评标;
(七)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
(八)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九)协助招标人定标并发布中标通知书;
(十)协助答复异议、处理投诉;
(十一)收集、保存和移交招标资料;
(十二)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十三)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项目后,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并依据项目特点、技术经济要求和招标人管理要求等,组建不少于3名从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组。工程施工招标或者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组中应当至少包含1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受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委托,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的管理者,对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含)以上职称,具有代理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经验。项目负责人必须参与组织开标和评标、异议答复以及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或招标人要求更换外,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及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获取招标代理所需的基础资料和信息,包括招标项目前期批复资料、技术经济资料、资金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及周边环境资料、招标人实施招标的初步想法和要求等。
依据招标项目基础资料,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判断招标项目是否已经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招标条件。招标项目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告知招标人,说明原因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招标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和存在的各类风险,与招标人就招标活动形成的各类成果文件和发生的事项进行讨论和沟通。除招标人事先授权外,在招标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文件,以及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各类重要决策,均应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提前报招标人审核确认。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沟通过程中各方对关键问题的不同观点和交流意见、最终结论与理由以及招标投标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招标项目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全面、如实、及时地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对项目组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内部审核,并报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审定。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代理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计算成本,禁止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 信息登记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自愿在“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lyszjj.ly.gov.cn)招标投标专栏中登录“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登记以下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外地企业在洛设置分支机构的包括在洛分支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地址等信息;
(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程建设类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信息;
(三)近1年代表性业绩;
(四)联系方式及其他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作出信用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申请变更信息,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员社保缴纳信息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和三季度末更新。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申请注销登记信息,并依法向承担过代理业务的招标人移交档案资料。自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在信息系统重新注册。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合同尚在履行中的,不得注销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方式,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的各类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与原件一致;
(二)招标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三)从业人员所持有工程建设类职称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注册单位与申报单位是否一致;
(五)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
(六)其他应当核实的情况。
第四章 市场行为记录及考评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行为分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本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行为进行记录。
良好行为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通过信息系统自主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申报的信息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不予认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不予认可的有关事实、依据和申诉渠道。良好行为信息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记录。
不良行为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记录。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在公示不良行为信息前,应当告知被记录的责任主体有关事实、依据和申诉渠道。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有关信息,由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首次发现的考评分值为3分或者5分的不良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且未产生严重后果的,纳入信息系统后台管理,不予公示和扣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对市场行为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提出申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答复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录入信息系统的市场行为信息通过“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lyszjj.ly.gov.cn)招标投标专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届满,结束公示,转入后台管理。
纳入《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评价范围内的市场行为信息,由记录市场行为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步录入“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记录的市场行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进行动态考评。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考评的基础分值为80分。招标代理机构在信息系统登记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后获得考评基础分值。
考评得分=基础分值+公示期内的良好行为累积分值-公示期内的不良行为累积分值。
考评结果通过“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lyszjj.ly.gov.cn)招标投标专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单位的,在原招标代理机构产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个人继续有效,并保留在原招标代理机构直至公示期届满。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招标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充分利用考评结果,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考评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十条 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以下激励机制:
(一)监督检查时,减少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二)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实行以下激励机制:
(一)监督检查时,减少所代理项目的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考评得分在65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以下惩治机制:
(一)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提示招标人审慎选择;(二)监督检查时,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评优评先时,提示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慎选择;
(四)约谈企业法人或者在洛主要负责人,并责成其参加不少于10个学时的招投标业务培训。
第三十三条 考评得分在65分以下的项目负责人,实行以下惩治机制:
(一)列入重点监督人员名单,提示招标人审慎选择;(二)监督检查时,增加代理项目的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评优评先时,提示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慎选择;
(四)约谈项目负责人,并责成其参加不少于10个学时的招投标业务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职责,加强对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与事实不符,或登记信息未及时变更等问题线索的,均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问题线索开展核查。
第三十六条 本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查、市场行为记录和考评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的原则,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对于推送虚假信息、故意瞒报信息、违规撤销或者篡改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鼓励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招标投标业务培训。自行组织培训的,应当保存相关培训记录。
第三十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6日。《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洛建〔202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考核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