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交通运输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洛市交〔2021〕134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洛阳市交通运输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10日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监管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洛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组织选任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引导企业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坚持分类考核和对标考核相结合。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行业特性,深化分类考核,提升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四)坚持短期目标和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坚持鼓励企业深化改革、创新转型,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五)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并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直接下达考核目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突出效益效率导向,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第六条 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升级,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 突出风险防控,引导企业关注债务风险,压降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比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突出社会贡献,引导企业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
第九条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条 根据《洛阳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意见》(洛政办〔2016〕89号),企业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对不同功能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对商业一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 对商业二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全市发展战略为导向,使用投融资、专项任务等指标,重点考核企业服务全市经济发展战略、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同时考核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十三条 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使用公共性业务完成情况、客户满意度、成本控制等指标,重点考核公共产品服务质量、保障水平和成本控制,兼顾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四章 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性和发展阶段,综合考虑质量效益、功能任务、管理效能、重点工作等因素,差异化选取指标。
第十五条 年度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
(一)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报表(集团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二)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值。
(三)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第十六条 年度功能任务指标、管理效能指标、重点工作指标,由市交通局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性和董事会年度工作部署等因素进行选取。
第十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确定。市交通局依照经批准的企业财务预算、年度重点工作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功能任务等,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并将其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十八条 任期考核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性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综合考虑效益效率、创新转型、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差异化选取指标。
第十九条 任期效益效率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二)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劳动生产总值同平均从业人员人数的比值。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由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工作实际,牵头制定年度业绩考核方案和任期业绩考核方案,报经局党组同意后,企业分管领导带队,组织相关科室成立考核组,对企业进行业绩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局党组研究后,人事部门进行备案,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交通局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交通局。
(二)市交通局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市交通局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考核期中,市交通局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企业在考核期中可申请调整考核目标,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市交通局结合企业财务预算、年度功能任务等调整情况对年度考核目标值进行调整并确认。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及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等,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交通局。
(二)市交通局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交通局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交通局反映。市交通局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六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由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市交通局与董事会授权代表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依据市交通局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市交通局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董事会根据市交通局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情况,确定经理层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根据市交通局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 A、B、C、D四个级别。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局依据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第三十二条 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市交通局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所在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幅度;当年本企业经营效益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目标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根据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倍(平均不超过0.8倍)之间确定,适度拉开差距。
第三十七条 对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承担全市重大专项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社会参与作出重大贡献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交通局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罚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由市交通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其负责人的调整建议。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相关规定予以扣分或降等。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不严格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根据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予以扣分或降等。
第四十二条 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考核期内企业因资产划转、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更等,市交通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托管和兼并企业中由市交通局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混改所有制企业一级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确定。
第四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制定市交通局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第四十七条 国家、省、市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