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洛阳市交通运输媒体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596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字号 洛市交〔2023〕133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5日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25日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交通运输媒体广告经营

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市交〔2023133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交集团、交运集团,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适应国家政策的变化,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媒体广告经营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及乘客乘车环境,市交通运输局对《洛阳市交通运输媒体广告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即日起执行,请按《办法》要求落实。

 

 

 

                          2023825        

 

 

 

 

洛阳市交通运输媒体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洛阳市交通运输媒体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及乘客乘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媒体是指我市交通运输企业所属的营运车辆(包括公交车、出租车及班线客车等)、服务设施(场站、候车亭、站牌及其附属设施)及其他可供发布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广告企业是指在交通运输媒体发布广告的企业及建设公交站亭并经营公交站亭广告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所属交通运输媒体上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的,除执行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广告的登记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广告审查

第四条  广告企业在发布广告前应向运输企业提交广告发布登记手续、广告发布申请、广告内容效果图(音频或视频广告,还需提交音视频广告资料样件),由运输企业主管领导进行审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批准文件。

第五条  申请发布的广告要用字规范准确,内容文明健康、积极向上,不得含有不雅、低俗或有碍观瞻的文字或图案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相关内容。不得发布性病专科、不孕不育、男科、妇科、肛肠、皮肤病等广告。

第六条  运输企业完成审查程序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告知广告企业。广告企业在计划安装广告前书面告知运输企业,由运输企业监督实施。

第七条  必须严格按照审查登记的样件制作发布广告,严禁出现实际发布内容、尺寸、效果等与审查登记内容不符的现象。

第三章  车身广告

第八条  车身广告的制作标准

(一)图像清晰、内容健康、制作精良,颜色搭配协调美观,图案设计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协调,色调应当与运行标志保持明显区别,不得使用有碍市容观瞻和行车安全的颜色作为底色。

(二)设置车身广告鼓励使用新技术及新材料,张贴时广告画面应覆盖整个车身外部,接缝平滑自然,广告画面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

(三)发布新的车身广告时,必须将原有广告彻底清除。新广告画面必须与车身颜色保持协调,画面长度与整车长度相适应,不得出现双重画面。

(四)发布于车身前、后部的广告必须做到全覆盖(车窗玻璃除外),并与左右车身局部广告画面自然衔接;车身前部仅能发布文字广告,不得使用图案画面。

(五)车身两侧的广告色调应保持一致。

第九条  运营车辆以下位置,严禁安装覆盖广告:

(一)车身两侧玻璃及前后挡风玻璃。

(二)前挡风玻璃以上至车顶部位。

(三)与车辆安全相关的部件,如转向灯、车头灯、边灯、尾灯、雾灯、后视镜以及车门应急气闸开关等各种车辆附属设备。

(四)驾驶室侧运输企业名称、企业标志及车辆自编号位置。

(五)车辆头屏、腰屏、尾屏,车头、车尾线路番号,车门旁警示语,乘车须知、上下门标识、行车站点标识以及线路标识。

(六)乘车服务类标识标语位置。

(七)前后上下车门。

(八)车辆号牌以及车尾喷涂车牌号处。

(九)依据相关规定不得发布广告的位置。

第十条  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广告位发布广告,广告企业不得随意更改发布位置。不得在运营车辆车体外部悬挂横幅类广告。

第四章  车内广告

第十一条  可设置车内广告位设施包括:乘客拉手、座椅背板、头枕、车载电视、电子显示屏、语音广播、边顶展板。不得在车内投放发布传单类广告。

第十二条  车内广告设置标准

(一)车内广告应当设置在车厢内固定广告位内或者显示在电子显示屏中。

(二)广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车辆服务标识,不得妨碍乘车安全和乘客视线;广告位内未发布商业广告内容的,应当用公益性广告替代。

(三)车厢广告内容的设计、制作应当美观大方,与车厢环境相协调。

(四)车载移动电子屏、语音广播等音频类广告,用语文明、发音标准、语言简练、通俗易懂;音量大小适中,不得影响乘客安宁和干扰驾驶员正常行车。车载移动电子屏语音播放量不影响播报器音量为宜。

(五)车载移动电子显示屏、语音播报器在车辆到站报站前不得加载任何商业广告,不得影响乘客正确理解上下站目的地和行车安全,报站后最多播报三个广告且时间不能超过1.5分钟。

第五章  站牌站亭广告

第十三条  站牌、站亭广告的制作必须用材优良,内容文明健康,画面干净整洁。

第十四条 设置要求

(一)在站牌上发布的广告,布局合理,字体大小适中,不得影响乘客对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遮挡站序标识面,不影响站序表功能发挥。

(二)在站亭上发布的广告,画面尺寸与广告位完全契合,张贴无倾斜、无褶皱。

第六章  场站广告

第十五条 场站广告包括公交停车场、公交首末站、各类客运站、枢纽站等场所设置的广告。

第十六条 设置要求

(一)布局合理、结构安全、视觉效果与环境协调。

(二)与场站内标识相距一定距离,不得混合设置。

(三)位置、尺寸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七章  公益广告

第十七条  公益广告发布义务

(一)广告企业必须按照市政府及市创建办等相关部门和运输企业的要求按规定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二)站亭公益广告比例不低于广告位的30%,车身或车内设置不少于1处公益广告,具体内容和实际比例按照创建要求执行。

(三)在城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市委、市政府要求增大公益广告发布比例时,广告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执行。

(四)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公益广告发布任务的广告企业,运输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责令广告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广告企业自行承担合同期限内发布公益广告的所有费用。因公益广告版面过多、期限过长等导致广告企业利益受损,需要延期或货币补偿的,由企业间协商决定;涉及国有资产,企业间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咨询、商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章  广告合同

第十九条  媒体广告合同的签订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广告权应按照招标相关规定,统一竞标取得,并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运输企业不得擅自指定广告企业。

第二十条  广告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广告合同,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广告经营相关证件;

(三)预先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凭证;

(四)依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及证明。

第二十一条  媒体广告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广告内容、日常维护及管理、突发情况处置方式、相关法律责任区分及合同终止等相关事项。

第九章  广告维护

第二十二条  广告企业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消除故障,保障设备良好运转。

第二十三条  车辆广告的维护标准

(一)张贴类广告画面整洁,无破损、卷边、起泡、脱落、制作粗糙、残缺、褪色等;广告到期及时恢复车容车貌,不得出现双重画面。

(二)音频类广告播放时无杂音、卡顿等现象。

(三)视频类广告和屏显类广告画面清晰、衔接自然,无卡顿、闪烁、黑屏、画面和语音不同步等现象。

第二十四条  站牌、站亭广告的维护标准

(一)广告设施必须密闭严实、无倾倒歪斜、无破损,立柱及展示区域干净整洁、无污渍、无小广告及乱涂乱画现象。

(二)广告用字规范,内容文明健康,画面整洁,无破损、卷边、脱落、制作粗糙、残缺、褪色等。

(三)私自在公交线路上设置的与公交站牌、站亭雷同的广告设施,一经发现,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设置者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广告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事故、人为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广告画面破损、设施损坏,广告企业应及时进行维护、修复。

第二十六条  运输企业发现广告破损,应在24小时内通知广告企业,广告企业在收到通知7日内应予以修复,并书面反馈修复情况,所需费用由广告企业承担;广告企业应保持广告设施整体的完整性,同时应按要求完成城市管理类等相关投诉的处置工作,不得拖延、怠慢。

    第二十七条  广告企业在广告设施建设、维护、广告内容更新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广告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广告设施倒塌、脱落、损毁的应及时维护,造成第三方损害的,由广告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在合同期内发生两起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运输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由广告企业承担。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输企业对交通运输媒体广告负主体责任,对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设施负有日常监管、督促整改责任。运输企业应建立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广告企业加强对所设置广告设施的定期巡查和维护,确保广告设施安全、规范、干净、整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私自设立、发布广告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拆除。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发布广告的,由运输企业责令广告企业限时整改。

广告企业在收到责令整改、责令拆除的通知后,拒不整改或拆除的,运输企业有权直接停播、拆(清)除其应整改的广告,并暂停该广告企业在我市交通运输媒体3—6个月的广告发布。情节严重造成负面影响的,运输企业可解除广告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广告企业承担。

运输企业不遵守本规定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玩忽职守、刁难广告企业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及运输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广告企业不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运输企业可暂停其商业广告发布,情节严重的,运输企业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满或广告企业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的,广告企业应在7日内将其设置的广告拆除,恢复车辆及站亭设施原貌。拒不拆除的由运输企业自行组织拆除,所需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广告企业承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按合同签订时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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