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洛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洛阳市互联网租赁
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市交〔2023〕179号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
为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依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洛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22日
洛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强化企业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保持市容市貌整洁、车辆停放有序,依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管理和运营服务的行为准则。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统称共享单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经营企业投放车辆,以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的形式,向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线下停放秩序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城市公共秩序,自觉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成区范围内共享单车投放、停放、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各县(偃师区、孟津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共享单车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多方共治、规范有序、各负其责、优胜劣汰”的原则,按照市级加强指导协调,区级强化属地管理,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要求,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实现规范有序的治理目标,共同促进城市发展。
根据本市城市区交通路网结构、人口出行习惯、公共空间实际承载能力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科学制定共享单车发展规划,共享单车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各阶段考核评价情况,实施总量调控、动态调节机制,确定增减份额。
第五条 为加强规范共享单车行业管理,促进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统筹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具体负责共享单车引入、综合评价和配额调整。
(二)市公安局负责合规共享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道路通行及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共享单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及骑乘未挂牌共享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
(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进行管理,监测单车投放数量。持续完善共享单车“公司管理+环卫工人协助”管理模式。对侵占城市人行道、停车场通道、公共广场违法停放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运营企业的引入和退出
第六条 为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出行权益,引入从事洛阳市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做出公开承诺:
1.运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运营企业须统一纳入运营平台系统管理,将运营企业基本信息,车辆电子编码、编号、位置及运维管理人员等信息实时上传至共同使用的运营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保证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动态信息的实时更新。共同使用的运营管理平台产生的费用由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协商承担。
3.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3C技术认证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运营条件,以脚踩踏板为动力的两轮自行车,需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3565-2005);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电助动功能和脚踏骑行能力的两轮电动自行车,需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25km/h,并随车配备智能安全头盔,以技术控制手段保证头盔佩戴后方可骑行;车辆充电设施需经 CQC 产品安全认证;车辆设计上加装靠背或其它部件必须只能满足单人骑行,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乘坐人员座位及装置;
4.运营企业车辆使用手机终端系统需具有电子地图和规范引导车辆停放功能,在不破坏城市道路的情况下,车辆可实现高精定位、90度整齐垂停、精准停放电子围栏内的技术和功能,并可根据行业技术发展,及时更新更换配套设施;
5.运营企业根据投放共享单车配额数量,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开展停放泊位施划和电子围栏等配套设施建设,在完成停放泊位建设后,开展车辆投放和运营服务,并引导承租人规范停放,超出服务区的关闭计费功能;
6.运营企业需组织专业化管理团队,负责共享单车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停放泊位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保持车体及头盔干净整洁、停放秩序管理整齐划一,企业管理团队具备对违规停放车辆在20分钟内清理完毕的运营服务能力;
7.运营企业需设置与投放车辆总量相匹配的运维场所,并经消防安全认定,做好投放车辆保养维护,保障车辆和运维场所的安全性;
8.运营企业对承租人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承租人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
9.运营企业需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10.运营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可为承租人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
11.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12.运营企业原则上实行承租人免押金政策,确有必要收取押金的,应当确保用户押金安全,不得随意挪用,且需提供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13.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
14.建立承租人投诉机制,设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快速妥善处理承租人合理诉求;
15.针对承租人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承租人的监督管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6.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承租人身份信息,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17.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有互相监督运营的义务。
已在洛阳市从事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运营企业,根据上述规范要求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由管理部门限期责令整改。
第七条 本市开展共享单车租赁服务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形,启动退出程序,并依法承担所有责任:
(一)自行退出。
运营企业终止在本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经同意后,依法依规退还租赁服务预付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二)违规处置。
1.运营企业违反公开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产生严重不利后果的,一经发现并确认,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削减投放指标,最高不超过10%。
2.运营企业采取套牌或超量投放共享单车的,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削减投放指标,最高不超过20%。
3.运营企业因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参加或不配合考评工作的;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监管平台,或存在数据造假的;非不可抗力因素,拒不执行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应急指令的;发生上述行为且经主管部门警告后拒不整改的,视情况削减投放指标,最高不超过30%,并作为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4.运营企业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维能力不足,导致大量共享单车被依法扣押,总数量超过本企业配额10%的,视情况削减投放指标,最高不超过20%。
5.运营企业因运营服务质量原因,在组织开展公开的社会民调中测评满意度未达到及格标准的,视情况削减投放指标,最高不超过10%。
6.运营企业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自律要求、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经约谈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可公开通报相关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削减投放指标,最高不超过30%,并作为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三)综合考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联合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制定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综合考评办法,实施“奖优罚劣”考评机制。对年度考核末位的企业,不予新增运力。
第三章 车辆投放程序
第八条 运营企业在洛阳市从事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前,需提前一个月向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报备,附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及人员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投放方案等);投放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服务质量承诺书等材料。
完成报备后,市交通运输局出具书面意见。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据市交通运输局的书面意见(明确投放车辆数量),给予办理上牌业务,未取得号牌的均为非法投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运营企业承担共享单车服务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配备与其管理相适应的管理、运维等服务人员。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加强运营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约束用户行为,及时提供相关共享信息数据,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履行好共享单车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洛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docx
2.洛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