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洛阳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意外伤害保险有关内容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598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洛人口〔2013〕2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1月09日 发布时间 2013年01月09日

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洛阳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意外伤害保险有关内容的通知

洛人口20132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计生协:

为进一步做好生育关怀工作,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抵抗风险的能力及社会保障水平,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现就进一步完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政策险的适应范围和对象应为: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子女年满10周岁至法定年龄,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子女年满10周岁至法定年龄,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

保费筹措渠道,扔按洛人口〔20108号文件执行。每个家庭交保险费30元,按照1221的比例由市、县、乡及符合条件的对象家庭共同负担(市级5元、县级10元、乡级10元、个人5元)。市、县、乡三级分别从本级生育关怀公益救助金或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中列支。

二、企业计划生育协会

要按照中宣部等十部门《关于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通知》(国计生协〔200673号)、洛阳市人口计生委洛阳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在全市建立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知》(洛人口〔20108号)、洛阳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洛阳市生育关怀公益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计生协〔201011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纳入生育关怀行动工作中,做到落实政策、有惠及对象、有得力措施,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尤其是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在落实优惠政策中,得到救助、保障和关怀。

保费来源:从本级生育关怀公益救助金中列支。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与生育关怀关爱活动。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享受生育关怀救助金救助,标准和程序等同辖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科等同辖区居民具体标准和程序参加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附件: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洛阳市计划生育协会

       201319

 

 

 

附件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一、涵盖内容:

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障。

二、具体保障:

人身意外保障计划的目的是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遭遇不幸时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补偿、救助和保障。

保障内容

保险金额

给付方式

交费金额

意外身故

2.4

按人均保额全额给付

30

意外伤残

2.4

按残疾程度比例给付

意外伤害

住院治疗

3

按条款规定给付

    三、保障说明

意外身故: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意外伤残: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发生支出费用的,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范围内,按保险条款规定予以给付。

四、参保对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子女年满10周岁至法定年龄,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子女年满10周岁至法定年龄,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

五、保险费缴纳:

每年交纳保险费30

六、保险期限: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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