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居民价格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604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洛卫〔2023〕62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13日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托育机构用水

用电用气用热实行居民价格政策的通知

洛卫〔202362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洛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洛政办〔202137号)等文件要求,落实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居民价格政策,推动全市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

二、执行居民价格政策

1.托育机构在供水、电、气、热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单独立户分表计量实行直供的,直接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其中,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按居民生活第一级价格执行(以下统称居民价格)。

2.托育机构不具备条件,未在经营企业单独立户分表计量,通过物业服务人等转供主体转供的,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和托育机构应积极进行独立计量改造,实行独立计量。物业服务人主动向各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营企业确认符合条件后,参照托育机构计量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对物业服务人按居民价格进行收费。严禁物业服务人加价对托育机构收费。

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由经营企业与物业服务人、托育机构共同协商解决,确保居民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三、办理程序

1.享受居民价格的托育机构需经所在地卫健部门认定,填写《托育机构申请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居民价格登记表》(见附件)。

2.托育机构凭县区卫健委出具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登记表,向经营企业申请。

3.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服务范围内符合居民价格政策的所有托育机构进行登记,统一向经营企业进行申请。经营企业受理后次月起按居民价格执行。

4.托育机构不再开展托育服务的,及时通知相关经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人中止居民价格政策。

四、有关要求

1.卫健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将没有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的托育机构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2.发改部门要及时配合城市管理、住建等部门督促供水、电、气、热经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人严格落实托育机构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3.城市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当督促相关供水、电、气、热经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人严格落实托育机构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4.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没有落实居民价格政策的相关供水、电、气、热经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人进行处理。

5.各县区卫健、发改、住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及供水、电、气、热经营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受理电话,解决托育机构反映的相关事项。

 

附件:托育机构申请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居民价格登记表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托育机构申请用水、用电、用气、用热

居民价格登记表

 

申报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水表号


电表号


气表号


供热面积(平方米)


详细地址


开始托育服务时间


托位数


托育机构简介

 

 

 

 

                 机构负责人:        (公章)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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