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国资委印发《洛阳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625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洛阳市国资委 发文字号 洛国资〔2020〕36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14日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4日

洛阳市国资委

印发《洛阳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洛国资202036

 

监管企业:

现将《洛阳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914

 

 

 

 

 

洛阳市国资委

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洛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行为的规范性、科学性、实效性,充分发挥基金业务对于撬动社会资本、优化资源配置、引导产业发展、促进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防范投资基金引发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国资委关于改进和规范洛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管工作的意见》(洛国资2017〕47号)等规定,现就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参与认购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把握基金业务发展的作用和风险

1.合理发挥基金的促进经济作用。基金是资本联系产业的重要纽带之一,合理投资基金能够促进金融资本在实体经济的高效配置。同时,基金通过对产业进行前瞻性投资,助推企业科技创新、实体企业转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逐渐成为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购融资的工具,是市场化创新的重要手段。

2.充分防范投资基金的风险隐患。监管企业近年来参与投资基金的速度和规模快速提升,但在基金业务发展中也出现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专业人才缺失、风控意识淡薄、对洛阳市项目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引导带动作用不够等问题。应充分认识并切实解决基金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和风险,促进基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更好的服务于洛阳市加快副中心城市建设目标。

二、明确开展基金业务的主要原则

3.明晰管理职责。市国资委负责制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度,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制度、体系,指导企业优化基金布局,对基金业务进行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并做好审计监督和违规问责等工作;监管企业是投资基金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统一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投资决策、风险预警监测、风险应对处置和报告等机制,监督管理监管企业内各级企业开展基金业务,并对实控基金管理人建立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机制,推动实控基金管理人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监管企业实控基金管理人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基金章程等,做好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管理。监管企业要把投资基金和基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基金投资)区分开来,分层明确管理要求。监管企业投资基金层面,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集中管控;基金投资层面,要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4.服务主业发展。各监管企业应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洛阳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发展定位的意见》(洛政2017〕26号)《洛阳市国资委关于改进和规范洛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管工作的意见》(洛国资2017〕47号)《洛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洛国资2019〕64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基金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围绕企业功能定位与主责主业,稳妥开展基金业务。充分发挥基金投融资作用,围绕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集聚金融资源,优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质量效益提升。

5.控制投资风险。监管企业应把防范、化解基金风险放到重要位置,原则上不得参与不具有控制力的劣后级投资基金,不得以承诺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承诺回购本金、差额收益补足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债务性方式设立或投资基金。从基金设立、日常管理、投资决策、风险处置、清算退出、考核评价等各方面,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对风险的管控。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完善风险监控指标,重点关注偏离投资主业、转移资金、出现重大投资损失等风险情况。

三、抓住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6.合理把控投资规模与方向。监管企业投资基金的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主业经营范围、自身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地位、管理水平等相适应;监管企业要按照服务主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开展业务,主要投向与主业相关的横向投资并购或纵向延伸产业链,支撑企业加快创新转型发展,实现与主业构成协同效应或对主业形成良性拓展的效果。监管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现金流紧张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投资基金;原则上不得举债投资基金(投资符合政策导向的政府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除外);不得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担其它形式的连带责任;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资基金;不得替他人代持基金;不得通过新设基金、委托贷款等金融方式进行非主业投资。

7.做好基金投前管理。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在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前,做好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充分开展可行性研究,深入实施尽职调查。涉及资产评估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8.注重基金章程管理。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加强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基金章程)的审查,确保基金章程成为基金运营管理的基础和核心,通过基金章程保障监管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当在基金章程中依法主张对基金相关事务拥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和审计权等,明确行使相关权利的具体方式,列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机制等,并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有条件的应当明确基金在洛投资项目的比例。

9.做好基金运作管理。监管企业应当指导并督促实控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募、投、管、退各环节的流程和要求,加强对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防控。指导并督促实控基金管理人遵循等价有偿、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基金投资项目的交易、加强对基金的财务管理、按要求做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10.加强基金运营监测和风险管控。以基金章程为依托,以保障出资权益、控制风险为底线,加强对基金运营的监测、风险预警和管控。监管企业要明确专门机构和责任人,落实对基金运营情况的跟踪监测,重点关注基金投资方向、投资风险、合规内控、人员履职等情况,对识别出的风险点,要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监管企业要建立风险报告和处置机制,对重大风险情况应制订和落实风险处置方案,并报告市国资委。

11.完善基金退出管理。监管企业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规范退出行为。在章程协议中明确退出方案,建立适时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退出程序,科学评估出资价值,加强有效监管,防止暗箱操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12.按时开展后评估。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基金后评估管理制度,明确牵头后评估工作的职能部门,规范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基金清算完毕后半年内,监管企业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基金后评估并编制后评估报告。

四、完善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相关配套措施

13.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制度。监管企业应当在集团层面建立健全统一的投资决策、风险管控、考核评价、激励约束、投后管理与评价、违规责任追究以及档案管理等基金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未建立基金管理制度或者基金管理体系不健全的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得投资基金。加强对投资基金相关制度、决策和合同的法律审核,优化投资基金的业绩考核评价制度,突出市场化导向,强化中长期激励约束,促进投资效益提升。

14.构建投资基金的管控体系。监管企业应将投资基金纳入企业整体运营管理体系,应在企业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中明确投资基金的种类、规模、方式、领域、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等;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中应专题报告投资基金的计划和执行情况;企业风控管理体系设计和执行中应重点加强投资基金风险的管控;审计监督检查中应对投资基金的决策、实施、结果等予以分析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提醒和纠正。

15.加强基金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企业转型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市场化选聘、内部培训挖潜等方式,加快培养造就一支具备金融、法律、产业等专业知识和投资、资源聚集、基金运作等专业能力的高素质基金管理人才队伍,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优化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的国资监管

16.加强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的动态跟踪。监管企业投资基金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预决算管理,并向市国资委报送相关信息。企业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合作方严重违约、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营风险等危及企业资产安全、企业声誉、出资人利益的重大风险情况时,应启动风险处置方案,并将应对情况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17.开展违规投资基金责任追究。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管理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市国资委依据《洛阳市国资委关于转发<河南省政府国资委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洛国资2017〕32) 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投资基金违规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规定出现投资基金损失或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损失特别重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专项调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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