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洛阳市国资委“两双两必须”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636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洛阳市国资委 发文字号 洛国资〔2024〕8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30日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30日

洛阳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洛阳市国资委“两双两必须”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国资20248

 

监管企业:    

《洛阳市国资委“两双两必须”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4122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各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月30日   

 

 

 

 

 

洛阳市国资委

“两双两必须”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市国资委建立“两双两必须”的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市国资委在审计工作采取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企业付费的基础上,建立“审计工作双负责、审计事项双报告、选聘工作必须在国资委监督下进行、重大问题必须报告国资委”的工作制度,促进企业各项财务数据更加真实、准确、完整,进一步增强国资监管能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审计工作管理

市国资委承担企业财务监管、业绩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对企业审计工作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审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施审计工作“双负责”机制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要充分理解并尊重市国资委作为企业股东和监管部门的双重职责,在审计工作中保持客观、独立、公正,既对受聘企业负责,又对市国资委负责。

(二)实施审计事项“双报告”机制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既要向受聘企业报告相关事项,又要向市国资委报告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派出人员、时间安排、实施方案、工作组织、推进进度、主要发现、审计困难和需协调事项、报告披露的主要内容、存在的主要分歧和揭示的主要问题等。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企业在重要问题上存在分歧的,市国资委视情况聘请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三)企业选聘工作必须在国资委监督下进行

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国资委监督下进行。企业要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成本与效率,择优组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确保选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市国资委按照《管理办法》关于选聘评价要素、审计费用、审计年限等的相关规定,主要通过备案、审核等方式,重点从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招标方案、公示等环节加强监督。在选聘过程中,市国资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整改、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四)重大问题必须报告国资委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重大财务管理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资产损失风险等情形的,必须向国资委报告。待国资委研究提出意见后,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告知受聘企业。具体情形如下:

涉嫌进行虚假会计核算,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操纵会计信息,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涉嫌违反规定开展投资并购,投资项目亏损引发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的;涉嫌违反规定筹集、使用、拆借资金,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的;涉嫌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企业重大风险及风险事件,情形严重的;涉嫌开展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走单”等虚假业务的;涉嫌违反规定对外提供巨额赊销信用、担保或预付款项,以及利用业务预付等方式变相融资的;涉嫌违反规定开展货币类及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涉嫌违反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的。

    三、责任追究

    (一)总体原则

企业应当对向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二)企业责任追究情形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对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具体情形如下:

    将最低价作为唯一选聘标准的;未按照相关招标采购规定的方式开展选聘工作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事项的;拒绝和故意不提供审计有关财务会计等资料和文件的;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串通舞弊、隐瞒真实情况的;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的;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执业的;存在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财务管理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资产损失风险等情形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追究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若在业务约定书有效期内,市国资委有权要求企业终止与其的业务约定,情节严重的纳国资系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限制名单(限制期3),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具体情形如下:

投标文件存在隐瞒处罚、资质不实、实绩不符等情况的;与其他投标人、相关管理人员串通,虚假投标的;承诺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主审以及主要审计人员不落实或在现场工作时间不足等的;将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违反廉洁承诺、保密纪律和回避规定的;隐瞒审计发现问题或与被审计企业串通舞弊的;从被审计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经比对,审计、巡察等发现企业相关重大问题而会计师事务所未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