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洛市监〔2023〕41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市局组织各科室对有效期到期的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废止《关于推进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洛工商办〔2016〕5号)等2个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