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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673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洛市监〔2020〕115号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02日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02日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市监〔2020〕115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规范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日        


 

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河南省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7〕1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洛阳以开放为引领加快建设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等政策法规精神,切实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洛阳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进一步规范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其中所指的知识产权指专利、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要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预算计划,负责项目及绩效评价资料收集、审查、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市财政局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三章  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  国内发明专利奖励:对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0.5万元;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后,每件奖励0.5万元。提交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专利,在取得国际检索后每件奖励0.5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授权日期在2020年1月1日及以后)缴纳的前6次年费,每年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对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5个国家。

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每件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60万元,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承担40万元。

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商标,按照每件0.5万元给予补助,同一产品注册的商标最多补助2件,一个企业一年内国际商标注册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对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市级知识产权强企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就高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项奖励30万,获得优秀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省政府专利特等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获得一等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二等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三等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的,每项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60万元,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承担4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事后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得区域商标品牌认定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区域商标品牌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对首次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组织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通过贯标认证且在首个认证周期获得专利授权量增幅较大的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组织,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贷款银行按贷款额度的1%给予奖励,单笔贷款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银行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发生贷款本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按4:6实行风险共担,针对同一企业给予合作银行不超过50万元的补偿资金;对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以商标权出质质押的企业按贷款额分档给予利息补贴,单一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商标质押利息补贴待省有政策,按照省政策标准,享受省财政补贴;对以专利权出质质押的企业,质押融资费用补贴按照省政策(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标准,享受省财政补贴;以商标专利混合质押的企业,只按照商标或专利质押其中一个标准享受财政补贴。)。

引导企业投保获权和保护维权专利保险。对积极投保的企业按投保保费50%予以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贴资金最高2万元。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评定的申报主体,给予30万元/件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认定的申报主体,给予50万元/件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对被国家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被国家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被国家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知识产权品牌机构、高校(企业)知识产权转化平台等奖励20万元。

对列入国家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新建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室按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对各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室开展绩效考评,对考核合格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国内知识产权案件,对维权的权利人予以援助,根据当事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按50%比例给予援助,每起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0万元。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维权当事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翻译费、专家费按60%比例给予援助,每起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为本市知识产权维权及纠纷调处提供专业咨询、侵权判定意见及参与纠纷调解的知识产权专家,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参与知识产权项目评审的知识产权专家,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中国专利周”、“知识产权宣传周”、“世界知识产权日”等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支持,每次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级知识产权类相关展会,对企业参展的净展位费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不超过10万元。

支持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在洛阳举行的各种展会,根据需要设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点),搞好宣传、咨询、受理投诉、维权援助等工作,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每次展会维权保护不超过5万元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对列入全国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引导经费奖励;对省级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对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验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对市级学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验基地给予3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均可按照相关事项工作规程和项目申报指南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目进行审查和复审,对审查和复审通过的项目,报市财政局按国库支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汇总后,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初步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知识产权资金项目跟踪问效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项目执行情况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相关款项后,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挪用、截留、侵占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等行为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扶持申请,由市市场监管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市市场监管局将其列为失信名单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申请获得核准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项目资金领取通知7日内办理专项资金领取事宜。逾期不领取者,视为主动放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0年8月至发布日期间,符合本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洛财工〔2017〕3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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