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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违停执法由公安部门与城管部门分工负责

多部门联动监管 合力破解停车难

发布时间:2024-07-03来源:洛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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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施行停车管理新规,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停车管理与服务等活动进行更加科学有效的规范与管理。

1 多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条例》包含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停车设施管理与服务、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对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专项规划及建设计划、停车资源挖掘供给、设施经营规范、道路泊位设置及停放规范、车位共享、免费停车情形、智慧停车平台建设、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相关禁止性行为等予以明确。

《条例》明确多部门具体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道路停车秩序,查处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及用地保障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停车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2 主、次干道分开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违停处罚

《条例》最显著的特点是科学合理界定违法停车执法主体,推动洛阳违停执法由现行的城管部门一家负责向公安部门与城管部门分工负责转变。

●根据《条例》,我市对违停处罚执法主体进行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主干道违法停放行为的查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次干道及其他城市道路等违法停放行为的信息采集,移交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条例》规定,违法停放行为的处罚单位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处罚将同步上传线上系统。

●为了加强乡镇停车管理,《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车辆违法停放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或者由乡镇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停放行为的信息采集,移交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条例》还对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进行专章规定,明确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3 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周边夜间停车限时免费

针对我市新建停车场选址难、停车供给总量少、停车场布局不合理、泊位配比不平衡等问题,《条例》规定相关单位加快编制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加快解决相关难题。

《条例》还结合具体区域情况,进行停车管理规划。例如,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划定临时停靠区域,相关单位将设置学生出入安全通道,安排专人维护秩序,确保学生及家长安全,有效缓解上、下学时段交通拥堵和车辆乱停乱放问题。

在住宅小区周边,若道路具备夜间、特殊时期等时段性停车条件,且符合安全管理和通行要求的,市民可在夜间限定时段内免费停车。

《条例》还规定,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县区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差异化制订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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