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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通 文件编号: 洛政通〔2024〕5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1日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 索引号: C001-01-2024-00737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4〕51号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寇店镇大王村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6.9472公顷(其中耕地4.5887公顷、林地2.27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8公顷)、建设用地0.3085公顷。以上共计7.2557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东至用地界,西至汉魏大道,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规划科技大道)。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寇店镇大王村集体土地7.2557公顷,其中农用地6.9472公顷(其中耕地4.5887公顷、林地2.27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8公顷)、建设用地0.3085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61.3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170.852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598.5953万元,社会保障费用572.2571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598.5953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572.2571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村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20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及村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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