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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23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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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印发《洛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10月1日起,洛阳市施行新发布《办法》,对全市历史建筑现状详细的分类,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1.规范认定程序

《办法》提出了全市开展历史建筑普查、认定的具体要求,明确历史建筑通过普查、推荐前,应当征求所有人同意;同时依托专家评审,强化了认定的权威性。

2.明确保护责任

《办法》确定了县区、乡镇及部门的保护职责,明确了保护、利用的具体要求。《办法》同时对保护责任人的义务也做出了规定,如做好日常维护和修缮,加强安全防护,转让出租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等。

3.完善修缮程序

此次《办法》最显著的特点是科学合理界定了修缮的层次,把历史建筑修缮分为五类:日常维护、抢救性保护、整治修缮、恢复性修建和迁移异地保护。规定了进行深度整治修缮时应当制定修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经县区主管部门论证并报市名城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提出退出机制

《办法》依据相关要求,提出了退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三种情况。

一是历史建筑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保护和管理,同时退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二是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和迁移异地保护,确实需要拆除的,县区住建局会同文物部门组织专家对拆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报市名城委和市文物局同意后,报省住建厅、省文物局审核批准,退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三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历史建筑严重损毁,失去保护价值,确实无法修复和迁移异地保护的,经论证逐级核准后退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解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田孝武

联系电话:62277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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