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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24〕5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1-01-2024-00085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洛政办〔2024〕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30日        


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工作。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是指在研究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机关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依法依规、权责一致、终身追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的重点内容有: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

(三)是否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四)相关人员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约谈;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组织处理;

(五)纪律处分。

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作出的决策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要求相违背的;

(二)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程序规定,不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决策,不履行末位表态制,擅自做主、盲目决策,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三)不正确履行职责,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贯彻落实上级重大行政决策部署不力,造成相关政策无法落地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决策承办、执行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二)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漏报的;

(三)对上级重大行政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一)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

(二)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和错误,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和错误,或者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扩大或者挽回影响的;

(四)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  有关责任人员在责任追究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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