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洛政通〔2025〕14号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洛阳市机构改革实际,经市政府依法审查,确认市本级部门中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档案局
洛阳市新闻出版局
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洛阳市国家保密局(洛阳市密码管理局)
洛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洛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阳市教育局
洛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洛阳市公安局
洛阳市民政局
洛阳市司法局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洛阳市水利局
洛阳市农业农村局
洛阳市林业局
洛阳市商务局
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洛阳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洛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洛阳市应急管理局
洛阳市审计局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洛阳市知识产权局)
洛阳市体育局
洛阳市统计局
洛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洛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洛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洛阳市文物局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洛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依法行使相关管理职权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税务、烟草、气象、消防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市本级行政部门下辖的二级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可以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其执法主体资格由其所属的部门进行确认,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