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成本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国资〔2024〕23号
各监管企业:
经委党委研究同意,现将《洛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成本管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23日
洛阳市市属国有企业
投资建设项目成本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监管,规范企业投资建设行为,有效控制投资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水平和效益,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22〕1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造价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洛阳市国资委代表洛阳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实施的4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纳入监管范围的工程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报市财政局履行相关造价控制监管程序。
第二章 管控模式
第四条 市国资委指导市属国有企业通过框架协议形式遴选优质高效第三方机构(工程咨询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对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设计、造价、招标、变更、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确保工程投资成本合理、建设实施顺利,并据实结算服务费用。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应充分理解并尊重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和监管部门的双重职责,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设计、造价、变更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意见,要独立、客观、真实地向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双报告。第三方机构的选聘必须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异议必须报告市国资委。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有下述情况的将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未及时履行双报告机制的;出具的审核意见存在质量问题的;隐瞒审核发现问题与建设单位串通舞弊的;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机构的;出现不良信用等其他有影响工程项目第三方审核效果的不当行为的。
第三章 管控重点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落实项目勘察设计的首要责任,对项目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全面性及勘察设计编制深度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和内容符合决策需求,杜绝前期深度不够、准备不足等问题。市属国有企业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形成设计概算,提请第三方机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设计方案审核通过或进一步优化意见(详见附件1),反馈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反馈意见与第三方机构充分沟通,优化方案后实施。该第三方机构不能是同一项目的概算编制单位。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提请第三方机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稽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详见附件2),有关意见反馈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反馈意见与第三方机构充分沟通确定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后实施。该第三方机构不能是同一项目的预算编制单位。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制定发布完善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依法依规进行招标。加强合同及履约管理,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等涉及社会平安稳定问题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责任,对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单位成果文件的质量责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条款。依法依规聘请监理单位,同时派出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专业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质量、财务等相关人员)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成本、进度进行把控。严格工程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施工合同约定严格审查,杜绝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不得违反规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市国资委通过互派互查形式,即监督检查科协调市属国有企业之间互相委派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进行开评标监督,进一步严格招投标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杜绝违纪违法现象。
第十条 企业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概预算调整、合同外工程变更和结算管理,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对项目变更的经济合理性等要进行充分论证,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预算的,按企业内控制度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办理,主要就申请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变更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审查。确需变更时,由提出变更的一方写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机构等相关单位同时进行现场勘查和综合研究,并进行会签(详见附件3),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累计变更签证增加金额不超过预算5%(含)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内控制度履行审核程序;累计变更签证增加金额超过预算5%以上的,报告集团公司按照内控制度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完成后,市属国有企业应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具备结算条件的,施工单位如实上报竣工结算,市属国有企业、监理单位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应成立项目内部审核机构,制定和完善内审制度和考核办法,把好投资控制主体责任关。最终形成的结算审核意见(详见附件4)须企业、施工单位、第三方机构签字确认,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结算审核意见审定金额不超过合同价5%(含5%)的,按照市属国有企业内控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付款;审定金额超出合同价5%的,市属国有企业将造价咨询单位结算审核报告及其工作底稿、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等报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支付尾款。招标文件中应原文引用本段内容,予以事前约定,避免结算纠纷。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合规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可以采取项目交叉互查等方式,对项目的招投标、成本控制等关键环节进行多渠道、多角度监管。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偏差大、项目投资超概预算、群众反映较大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成立调查小组开展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国资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市国资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市国资委监督检查科依据《洛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试行后拟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项目设计审核表
2.××项目预算审核表
3.××项目变更审核表
4.××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表
附件1
××项目设计审核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概况 | 所在位置、主要工程内容等 | ||
建设单位 | ××集团×级子企业 ××公司 | 建设单位责任人 | |
集团公司意见 | |||
工程咨询单位及负责人 | 工程咨询单位意见 | 同意或优化意见
| |
概算金额(元) | 工程咨询单位意见 | 审增(+) 审减(-) |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联系电话:
附件2
××项目预算审核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概况 | 所在位置、主要工程内容等 | ||
建设单位 | ××集团×级子企业 ××公司 | 建设单位责任人 | |
集团公司意见 | 审核程序及审核意见 | ||
造价咨询单位及负责人 | 造价咨询单位意见 | 同意或调整意见 | |
预算金额(元) | 造价咨询单位意见 | 审增(+) 审减(-) |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联系电话:
附件3
××项目变更审核表
项目名称 | |
变更内容 及费用估算 | |
原因分析 | |
变更依据 | |
预算调整 | 指通过前后对比分析资金增减额 |
施工单位意见 | |
监理单位意见 | |
设计单位意见 | |
造价咨询单位意见 | |
建设单位 负责人意见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联系电话:
附件4
××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表
项目名称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项目概况 | ||||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责任人 | |||
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责任人 | |||
造价咨询单位 | 造价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 | |||
送审金额(元) | 审定金额(元) | 审增(+) 审减(-) | ||
审定金额与合同价对比情况 |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