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标题 | 企业资质变更 |
|---|---|
| 提交日期 | 2026-01-06 |
| 内容 | 企业资质在法人变更过程中,资质是否具有有效性?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
受理回复
| 回复日期 | 2026-01-06 |
|---|---|
| 回复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回复内容 | 网友你好: 您的诉求现答复如下: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十九条之规定:“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