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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2026-00012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洛阳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洛市科〔2025〕60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02日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2日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洛市科〔2025〕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根据《河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豫科〔2022〕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洛阳实际,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对《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洛市科〔2024〕2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洛阳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日



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增强创新活力,降低创新成本,根据《河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豫科〔2022〕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洛阳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对《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洛市科〔2024〕28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需求方”)无偿发放,用于支持其在洛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上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服务机构以及中试基地、产业研究院等各类创新平台在实施项目研发时,购买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的一种电子凭证。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科技经费。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普惠、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创新促进和情报研究中心作为洛阳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审核、发放兑付等具体工作(洛阳市创新券申领兑付系统入口:http://www.lykjdsc.cn/index/login.html?type=1)。由管理机构作为科技创新券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主体,管理机构从每年预算安排的“创新券实施经费”中解决工作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资料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发放,遵循先申用先兑付原则。

 

第三章  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的主要职能是整合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的信息进行集中统一展示、管理和开展共享服务,开展科技创新券政策宣传等。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力量建设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应具有本地化进行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场地、设施、设备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经验;

2. 拥有一定规模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共享资源;

3. 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向管理机构进行申请,经审核通过并在洛阳市科技局网站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洛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

 

第四章  服务机构

 

第十条  服务机构负责为科技创新券持有对象提供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需在洛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注册成为会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二)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中央和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2. 拥有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载体)的企业;

3. 具有有效CMA或CNAS资质,能够提供委托检验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由服务机构自主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可委托从事科研设施与仪器专业化管理与共享服务的中介机构,对外统一提供共享服务。

 

第五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支持对象。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条件,通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条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取得有效编号的企业。

(三)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科技产业社区、智慧岛、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由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和核心成员组成的,具有合理专业结构、关联性和互补性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五条  支持范围。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仅限于第十四条所支持对象通过创新券服务平台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包括:研究开发、标准制定、检验检测、计算服务、中试服务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在支持范围。

第十六条  支持标准。符合第十五条支持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经专家评审认定的实际发生共享服务费用最高30%兑付,创新创业团队按照经专家评审认定的实际发生共享服务费用最高50%兑付,同一支持对象每年在其申领创新券限额内进行兑付,最高10万元。同一需求方同一个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省级和市级科技创新券政策。鼓励需求方优先在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申请服务。

 

第六章  申请和兑付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券由需求方申请,程序如下: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支持对象登录洛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系统注册,办理科技创新券申请业务,按要求在线填报《洛阳市科技创新券申请登记表》,经审核通过后,获得最高10万元科技创新券。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由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集中兑付。程序如下:

(一)项目服务完成后,由需求方在洛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系统进行在线申报,并按申报要求在线提交相关材料,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材料主要包括:兑付申请表、服务合同、银行到款凭证、发票、有效记账凭证、服务结果等证明材料。

(二)次年第一季度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管理、技术和财务专家召开评审会,对上年度兑付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现场质询答疑、并根据需要实地考察。专家组经过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明确兑付单位及金额,在洛阳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确认书》,一式两份,需求方、管理机构各一份。

(五)需求方持《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兑付科技创新券资金,同时提交与申请兑付时上传电子证明材料一致的纸质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常年受理科技创新券申领业务,原则上每年度集中兑付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兑付次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服务的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通过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与需求方对接完成后,在正常提供服务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迟、中断、终止服务。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双方按协议或合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同一支持对象的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申报(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在科技创新券申请、兑付、绩效评价等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套取科技创新券资金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停拨财政资金,并纳入诚信记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不得重复使用。科技创新券按年度进行申报、发放和兑付。在申领周期内(自然年度)有效,未使用将自动作废。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的意见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全市科技工作需要,可适时对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及额度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洛市科〔2024〕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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