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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洛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2026-00010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洛阳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洛市科〔2025〕24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23日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3日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洛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市科〔2025〕24号


各县(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洛阳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洛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现将《洛阳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洛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洛 阳 市 财 政 局

                                  2025年6月23日        

 


洛阳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洛阳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以下简称“公益科研计划”)管理,推进社会民生领域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根据《洛阳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洛政办〔2025〕14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科研计划聚焦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绿色低碳、科学普及等社会发展领域,以及现代种业、特色种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智慧农业等乡村振兴领域创新需求,开展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的研究开发活动,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公益科研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自主申请,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并在一定实施期内开展项目研究,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照综合绩效评价结论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原则上每年立项数不超过30项。

第四条  公益科研项目按照“需求出发、目标导向、协同攻关、突出应用”原则,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项目组织方式。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或突发事件应急研究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确定项目立项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审核项目绩效目标,会同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统筹安排项目后补助资金。

第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包括县(区)科技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项目推荐(归口)单位以及市科技局确定的市直有关单位(部门),其主要职责: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推荐工作,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协助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申报项目,落实项目经费,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伦理、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和契约义务,完成项目既定目标任务,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重大问题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协力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履行安全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积极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主动设计,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开发及应用工作、具有良好项目实施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全时在职人员,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担任实质性研究与组织协调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应主导组建相应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结构配置合理,鼓励项目组成员跨区域、跨单位、跨学科开展产学研用联合攻关;

(四)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信用状况良好,无在禁止申报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未被记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

(五)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要求提出立项申请,通过“洛阳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提交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经费计划报表、落实自筹经费承诺书、科研诚信承诺书、科技伦理承诺书(仅限医学、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相关佐证材料等,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结合项目查重情况,对申报项目材料的齐备性、合规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项目评审。

公益科研项目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团队及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选题是否符合项目指南,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综合项目评审意见、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等情况,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市科技局集体研究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对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五条  在同一项目中,对综合评价结论接近、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项目,可实行“赛马制”,择优遴选不超过2家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平行研究、并行攻关。

第十六条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或突发事件应急研究项目,可采取专题论证或定向委托方式“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公益科研计划给予支持。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七条  公益科研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不得低(少)于申报书内容。

第十八条  公益科研项目原则上以任务书签订日为启动时间,项目申报时研究基础较好且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启动时间可自任务书签订之日起向前追溯不超过1年。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报市科技局同意后可进行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且最多延期1次。

第十九条  公益科研项目经费实施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研发经费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直接费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

第二十条  公益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团队配置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技术路线、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等进行适当调整;在项目经费总额不调减、间接费用不调增的前提下,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据实调剂使用各项经费。调整调剂情况应及时报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应熟悉科技计划管理规定,以及科研、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为项目经费调剂、报销经费、项目验收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取得阶段性重大进展、发生重大问题和突发情况,以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部门)提交项目终止申请,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不予追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因主观故意导致项目丧失继续实施条件时,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强制终止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撤销项目。对高校院所(含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和非高校院所(含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3年(含)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并视情纳入社会信用联合惩戒名单,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项目中期攻关任务、时间节点、对应指标等。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单位(部门)依据项目任务书开展“里程碑”节点督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有关问题,对实施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因故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终止或项目撤销程序及惩戒措施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内登录“洛阳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填写项目验收申请书,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自评报告、科技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佐证材料等。

提前完成任务书约定各项指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提前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及绩效目标为主要依据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结论进行社会公示,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下达验收文件。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论作为确定项目后补助经费额度的依据。对评价结论为“优”的,按照核定的项目实际研发投入总额的50%拨付后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评价结论为“良”“中”的,给予项目结题,不再拨付后补助资金。奖励经费直达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论为“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终极项目验收申请,通过验收的绩效评价结论确定为“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最终验收结论为“差”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项目,对高校院所(含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和非高校院所(含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2年(含)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五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执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管理公开、公正、高效。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不端行为如实记录,对于列入科研不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确因技术探索性强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无法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的,经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审议并报市科技局确认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可给予容错免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益科研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形成的科研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洛阳市公益科研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按照相关要求及时通过“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完成成果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洛阳市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洛市科〔2022〕3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洛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软科学计划”)管理,提高软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能力,根据《洛阳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洛政办〔2025〕14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计划聚焦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开展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研究、产业创新与技术预见、政策法规制度设计、创新资源集成配置、区域高效协同创新等方面的研究活动,为全市重大科技创新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三条  软科学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自主申请,立项后财政给予资助并在一定实施期内开展课题研究,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进行结题验收,原则上每年立项数不超过10项。

第四条  软科学项目以竞争择优为主,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确定项目立项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审核项目绩效目标,会同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统筹安排项目财政经费。

第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包括县(区)科技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项目推荐(归口)单位以及市科技局确定的市直有关单位(部门),其主要职责: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推荐工作,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对项目进行“里程碑”节点督导,协助开展结题验收、财政资金追缴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按照通知要求申报项目,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履行课题研究主体责任和契约义务,完成项目既定目标任务,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协力做好结题验收工作,履行安全保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积极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按照全市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等单位提出研究方向,发布并公开征集研究课题。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具有专业优势及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全时在职人员,熟悉洛阳市情,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担任实质性研究与组织协调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应主导组建相应的课题组,课题组成员结构配置合理,鼓励课题组成员跨区域、跨单位、跨学科合作研究;

(四)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信用状况良好,无在禁止申报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未被记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

(五)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立项申请,通过“洛阳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经费计划报表、科研诚信承诺书、相关佐证材料等,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结合项目查重情况,对申报项目材料的齐备性、合规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邀请研究方向提出单位参与评审。同一选题项目,原则上择优支持1项。

软科学项目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研究团队及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选题是否符合项目通知方向,研究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可行,研究成果是否具有适用性及决策参考价值等。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综合项目评审意见、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等情况,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市科技局集体研究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对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五条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可采取专题论证或定向委托方式“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软科学计划给予支持。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六条  软科学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不得低(少)于申请书内容。

第十七条  软科学项目以任务书签订日为启动时间,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报市科技局同意后可进行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且最多延期1次。

第十八条  软科学项目经费由财政资助,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市财政拨付1万元直达项目承担单位,采取经费包干制,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直接费用列支以下事项:

(一)国内调研差旅费;

(二)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翻译费、印刷费;

(三)必要的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四)必要的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

(五)审稿费、版面费等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软科学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团队配置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研究内容、课题组成员等进行适当调整;在项目经费总额不调减、间接费用不调增的前提下,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据实调剂使用各项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应熟悉科技计划管理规定,以及科研、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为项目经费调剂、报销经费、项目验收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发生重大问题和突发情况时,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并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部门)提交项目终止申请,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按原渠道退还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项目中期研究任务、时间节点、对应指标等。项目主管单位(部门)依据项目任务书开展“里程碑”节点督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有关问题,对实施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并及时将“里程碑”督导结果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内登录“洛阳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填写项目验收申请书,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自评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佐证材料等。

提前完成任务书约定各项指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提前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及绩效目标为主要依据,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邀请课题研究方向提出单位参与评审并确认课题研究成果。重点考核在“任务产出、社会效益、技术产出、成果转化、项目管理”等方面是否达到任务书指标要求。验收结论进行社会公示,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下达验收文件。

对通过验收且研究成果被课题研究方向提出单位认可的项目再给予2万元财政补助,补助经费直达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终极项目验收申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最终验收未通过的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对高校、医疗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和非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2年(含)内取消其申报软科学计划的资格。

 

第五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执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管理公开、公正、高效。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软科学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决策建议等研究成果,除项目任务书另有约定外,属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市科技局等有关市直单位有权使用研究成果作为决策资源,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供决策参考。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项目研究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洛阳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洛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按照相关要求及时通过“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完成成果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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