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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指导性科研计划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2026-00017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洛市科〔2025〕23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23日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3日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指导性科研计划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洛市科〔2025〕23号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引导各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活动,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质量供给,市科技局制定了《洛阳市指导性科研计划项目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6月23日        



洛阳市指导性科研计划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洛阳市指导性科研计划管理,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质量供给,根据《洛阳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洛政办〔2025〕14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指导性科研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指导计划项目”)是指由项目申报单位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需求自主选题,政府备案后自筹资金并在一定实施期内开展的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活动,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自行组织结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指导计划项目选题应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聚焦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农业特色产业和社会民生等领域开展科技研发,项目任务应具体明确,绩效指标要定性凝练、量化清晰、可供论证,项目实施对全市产业发展和社会民生建设具有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计划项目的申报备案、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指导计划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备案申请,确定项目备案及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包括县(区)科技局、市科技局确定的市直有关单位(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项目推荐(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推荐,做好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自主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结项验收工作,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伦理、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履行项目研究主体责任和契约义务,完成项目既定目标任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项目结项验收,履行安全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积极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  申报与备案

 

第十条  指导计划项目申报采取限额申报方式,市科技局统筹下达申报指标,项目主管单位(部门)择优限额推荐。项目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等,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开发及应用工作,具有良好项目实施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全时在职人员,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担任实质性研究与组织协调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应主导组建相应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结构配置合理,鼓励项目组成员跨区域、跨单位、跨学科合作研究;

(四)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信用状况良好,无在禁止申报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未被记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

(五)项目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筹落实,根据申报单位实际情况和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必要投入确定项目经费额度;

(六)符合洛阳市科研项目入库条件的需在洛阳市科研项目库入库;

(七)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指导计划项目申报提供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项目立项文件;

(二)项目申请书;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

(四)科技伦理承诺书(仅限医学、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领域);

(五)落实自筹经费承诺书;

(六)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指导计划项目备案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拟制并发布指导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自主选题,提出备案申请;

(三)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

(四)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综合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项目查重等情况,提出项目备案建议;

(五)市科技局集体研究后,对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备案计划。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推荐及审查意见完善项目申请书,并作为项目执行、监督检查、结项验收的依据。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如遇任务内容更改、绩效目标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不能按期结项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延期或终止申请,经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延期不超过6个月,且最多延期1次。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取得阶段性重大进展,以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单位(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部门)汇总整理并形成整体情况报告报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开展结项验收,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及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并将项目验收结论和结项报告逐级提交备案。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对验收结论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各单位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及抽查结果等情况将与下年度项目申报指标挂钩。

 

第五章  监督及检查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执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不端行为如实记录,对于列入科研不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形成的科研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洛阳市指导性科研计划”字样及项目编号,鼓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要求通过“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完成成果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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