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洛市科〔2025〕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4月7日
洛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豫科〔2025〕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本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创新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的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创新主体、科技人才、表彰奖励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诚信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创新活动在本市实施的,以及中央、省委托本市执行的科技创新活动或转办的问题线索,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创新活动相关专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以及申报材料、任务书(协议书)、承诺书、审计报告、验收结论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职能科室负责研究拟订科研诚信管理相关制度规范,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将科研诚信管理落实到科技创新活动的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各环节。
第六条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创新活动的主管单位负责本辖区本领域内的科研诚信管理,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并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研诚信工作。
第七条 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类自然人及法人单位是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各类创新活动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第三方机构等法人单位。各责任主体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自觉践行诚信要求,按照计划约定完成各项任务。
第八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从事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的相关责任主体需按要求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事项应承担的责任后果。
第九条 实行科研诚信资格审查制度。将科研诚信资格审查落实到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事前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参与各项科技创新活动的前置必备条件。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条 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的行为。
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申报(承担)单位、承担人员的一般失信行为:
1.违反科技创新活动专项管理规定,故意不履行任务书(合同书)约定或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影响科技创新活动正常进行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违反科技创新活动专项管理规定,导致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存在请托行为或其他失职行为,对科技创新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回避制度,泄露相关信息,影响公开公正评审的行为;
5.其他违反科研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咨询评审专家的一般失信行为:
1.接受评估评审邀请,但不按时参加评估评审且未提前通知相关组织单位的;
2.接受请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评估评审过程中发现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没有主动回避的;
3.在有封闭要求的评估评审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关闭或上缴通讯工具,且评估评审期间违规与外界发生联系的。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一般失信行为:
1.评估评审机构等因组织管理不到位,导致评估评审过程中发生影响评估评审公正性事件,或导致保密信息泄露,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并上报的;
2.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未按照有关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不能完整反映相关指标,影响项目评估评审结果的;
3.第三方机构因组织管理不到位,影响委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申报(承担)单位、承担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2.通过造假、串通、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活动承担、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以及验收结题等认证的;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3.抄袭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等;
5.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严重违犯财经纪律的;
6.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7.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8.主管部门做出追回财政资金处理决定后,拒不按要求退还财政资金的;
9.向多人请托或多次实施请托的;
10.其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二)咨询评审专家的严重失信行为:
1.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影响评估评审结果公正性的;
2.接受请托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3.擅自泄露或使用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的;
4.故意泄露评估评审结果、专家意见和相关保密信息的;
5.利用评审专家身份为本单位及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服务(或管理资格)资格的;
2.利用服务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或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委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4.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5.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的;服务(管理)的科技活动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的;
6.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手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7.擅自泄露或使用评估评审(管理)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的;
8.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严重违反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约定等情况。
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的科技创新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对超越市科技局职权范围的投诉、举报案件,提请上级部门或市直其他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科技创新活动的主管单位、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应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自然人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外),由其所在的单位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单位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其科技创新活动的主管单位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承担相关的调查工作。市科技局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并据此记录失信行为和纳入诚信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正确的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清晰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证据材料或者调查线索。
鼓励并保护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科技创新活动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跟踪管理。对各类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发现的失信行为,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应按照专项管理办法或本办法规定提出惩戒建议(包含惩戒主体、惩戒举措、惩戒期限等),并提请局党组研究。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市科技局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开展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查期间不影响惩戒措施实施。
无充分证据,或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请托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请托行为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
(一)探听评审专家信息、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和未经公开的评审信息等;
(二)为获得有利的评审结果进行游说、说情等;
(三)接受请托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等,实施“人情评审”;
(四)为他人的请托行为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
(五)以打招呼、走关系或其他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破坏评审秩序的请托行为。
第十九条 举报请托行为需满足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应实名举报。
第二十条 职能科室、局机关纪委等有关监督部门会同评审组织科室负责请托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涉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局机关纪委将问题线索反馈派驻市科技局纪检监察组,或由局机关纪委依规调查处理。
第六章 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责任主体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失信惩戒期为一至二年。
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相关责任主体失信期内参与同类科技创新活动资格;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中止,并责令限期改正等。相关措施可视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失信惩戒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相关责任主体在失信期内参与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资格;撤销并追缴资金;依法依规将信息共享至市相关平台等。相关措施可视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七章 信用调整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信用记录动态调整机制。对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自行恢复参与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相关规定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科技创新活动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科技创新活动专项管理办法中有诚信管理规定的,以专项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洛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洛市科〔2022〕8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