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营业性演出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文广旅〔2024〕48号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研究制定了《洛阳市营业性演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9日
洛阳市营业性演出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群防群治体系,有效打击营业性演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洛阳市文化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受理的洛阳市营业性演出监管范围内查证属实并依法办结的举报案件。
第三条 举报人是指营业性演出违法活动在未经发现前,及时向洛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举、揭发违规违法活动线索并被查证属实的人。
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信、传真、电子邮件、网上举报等方式,对本市营业性演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营业性演出监管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办结案件的,根据案件行政罚款额度确定奖励金额。一般性案件行政罚款额度5000元至1万元(含)的,奖励300元;1万元至3万元(含)的,奖励500元;3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800元;10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和涉刑案件奖励1000元。
第五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举报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可以确定的,按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奖励金分配事宜由举报人自行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举报奖励金平均分配;
(四)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时间先后,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执法人员在检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活动,不属于举报行为,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
第六条 举报奖励金发放:
(一)洛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举报奖励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举报案件依法办结后,由洛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举报人填写的举报奖励金申请表,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没收物品清单、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等材料,依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三)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通知后30日内,领取举报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举报奖励金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透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通讯信息及举报内容等情况信息。违反保密规定透露相关信息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利用职权伪造、更改举报记录、举报奖励审批材料骗取奖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故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