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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 洛政办〔2026〕2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30日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1-01-2026-00019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尾矿库本质安全及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2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尾矿库本质安全及系统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1月19日                 


洛阳市尾矿库本质安全及系统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洛阳市尾矿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目前我市共有在册尾矿库144座,其中在建库7座、在运行库90座、停用库19座、回采库8座、正在实施闭库尾矿库20座。一是通过一年的集中攻坚,对现有在册144座尾矿库开展“一库一策”系统治理,解决制约当前尾矿库安全与发展的突出风险和问题隐患。二是通过规范技术、管理措施,构建尾矿库监管长效机制。三是通过强化科技创新,推动尾矿库综合利用。到2026年年底,全市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显著增强,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综合利用成效进一步显现,产业链可持续发展模式初步形成。

二、系统治理现有尾矿库

(一)在建尾矿库整治。我市目前共有在建尾矿库7座,要突出初期坝、排洪系统及隐蔽工程,加强重要安全设施施工质量管理,夯实尾矿库运行基础。一是加强施工过程监理,确保工程按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二是在建尾矿库排洪系统施工完成后,聘请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对防排洪构筑物及拱板、盖板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间距、保护层厚度等进行质量检测。三是加强库区周边环境人工巡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强化雨中、雨后巡查,发现滑坡迹象及时警戒并做排险处理。强化施工期间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的审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四是地基处理、反滤层、坝体、库底排渗、防排洪设施等隐蔽工程做到100%验收合格。五是基建期结束后及时编制试运行方案,及时消除试运行安全隐患。试运行结束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栾川县、嵩县人民政府

治理时限:2026年12月31日前

(二)在运行尾矿库整治。我市现有在运行尾矿库90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治理。

1.强化技术诊断。针对2020年前建设运行的73座尾矿库,指导企业组织技术专家进行一轮全面技术诊断,综合评估原设计科学性、安全控制参数合理性、防排洪系统可靠性、坝体稳定性等方面内容,针对性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和工程治理,弥补设计缺陷。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新安县人民政府

治理时限:2026年12月31日前

2.强化动态评估。对17座在运行“头顶库”、6座设计总坝高超过200米及1座设计总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的尾矿库,企业要强化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方案,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和排洪构筑物结构始终满足设计要求。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栾川县、汝阳县人民政府

治理时限:2026年12月31日前

3.提升排渗能力。对于2座地形条件差、坝高纵深短,容易造成干滩长度不足、浸润线过高的尾矿库,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排尾、筑坝和库水位控制,加密人工检测频次,通过增设排渗设施、降低库内水位等措施,提升尾矿库排渗能力。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栾川县人民政府

治理时限:2026年5月15日前

4.提高防洪能力。对于14座尾矿粒径偏细的金矿尾矿库,尾矿库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筑坝,采用尾沙筑坝的企业研讨改为碎石土筑坝型式。要采取调整放矿、池填法、宽顶子坝等方式,提高尾矿库的防洪能力,采用弧顶排渗、气驱式竖向排渗等先进的排渗技术,降低坝内浸润线埋深,提高坝体的静动力稳定性。按规范对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进行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满足设计要求。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嵩县、洛宁县人民政府

治理时限:2026年12月31日前

5.加强防排洪构筑物强度校核。针对采用排水斜槽或排水涵管排洪的27座尾矿库,企业要对防排洪构筑物开展一次质量检测,确保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栾川县、嵩县、汝阳县人民政府

治理时限:2026年5月15日前

6.严格排洪能力校核。针对库外、库内共用一套排洪系统的尾矿库,企业要委托设计单位重新进行调洪演算,校核排洪能力,若不能满足防洪安全的,要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或重新增设排洪设施。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人民政府

治理时限:2026年5月15日前

(三)停用尾矿库整治。针对目前处于停用的19座尾矿库,重点强化防排洪安全管理。一是根据库型条件,必要时采取在子坝一侧设置临时溢洪道、拦挡坝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尾矿库的防洪能力。二是汛期前,企业对库区滩面、周边山体、防排洪构筑物等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及时对排查的隐患进行治理。三是强化暴雨等极端天气后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设施有损坏、损毁的情况,及时修复。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人民政府

治理时限:2026年5月15日前

(四)回采尾矿库整治。目前我市8座取得回采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尾矿库中,6座处于停工状态,参照停用尾矿库治理。2座正常回采库从以下4个方面治理:一是严格遵循“由上至下、分台阶、单层”开采要求,必须形成稳定的工作台阶,控制边坡角。二是严格按照设计控制台阶高度、坡面角,确保作业面的稳定。三是回采期间必须按照回采设计要求,保持排水设施畅通,防止雨水冲刷坝体或汇集在采坑内。四是严格按照回采设计要求,雨季一律暂停作业,并加强排水和巡查。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栾川县、嵩县人民政府

治理时限:2026年12月31日前

(五)闭库尾矿库整治。对20座正在履行闭库手续的尾矿库从以下4个方面规范闭库程序:一是强化闭库设计。闭库工程要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安全现状评价、环境影响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根据评价评估结论编制闭库设计。闭库设计要包括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土地复垦等方面内容,并按程序分别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审批。二是强化库区滩面整治。对库区滩面进行平整,确保闭库销号后库区不存水。同时对滩面进行覆土绿化,减小降水入渗、水土流失。三是强化坝体整治。对坝体外坡进行整形,平均外坡比不陡于1:3,压实表面,利于稳定。对坝坡、马道采用浆砌石、格宾网、混凝土框格植草等硬化护坡措施,防止雨水冲刷。四是强化防排洪系统整治。对原有的排洪系统,如排水斜槽、排洪涵管等进行封堵,用便于巡检、检修的排水明渠替代。根据尾矿库库型条件、汇水面积、上下游情况,可增设非常溢洪道,以保证极端降雨或排水设施损坏情况下,库区雨水能够迅速排出。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人民政府

治理时限:2026年12月31日前

三、建立健全尾矿库管理长效机制

(一)规范申请新建尾矿库准入管理。当前我市初步探明金、钼、铅锌、萤石储量约71.17亿吨,其中钼矿可开采年限约93年、金矿约13年、铅矿约50年、锌矿约73年、萤石矿约12年。目前我市尾矿库大部分已经运行到中后期,多数尾矿库剩余服务年限不足10年,未来仍需增加尾矿库。在申请新建尾矿库时必须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加强新建尾矿库选址论证。尾矿库集中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基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管制要求和矿山开采布局需求,组织编制尾矿库建设专项规划,拟定“尾矿库建设适宜性分区指南”,明确“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对适宜建设区,提前开展地质灾害、水文条件等勘察,形成“负面清单+正面引导”的选址指引,减少企业选址盲目性。尾矿库设计单位要在“适宜建设区”,按照安全环保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综合确定拟建尾矿库库址和初步设计方案。在建设前,科研单位要依据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勘报告等进行溃坝模拟分析,并划定下游安全控制距离。同时,要按规范要求对新建尾矿库进行坝体渗流分析、尾矿坝静动力稳定计算、尾矿堆坝试验研究等,形成专项论证报告。评价单位、岩土工程勘察单位从各自角度进一步论证尾矿库建设可行性、运行的安全风险和适宜性。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尾矿库的,尾矿库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未编制评估报告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不予批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人民政府

2.严格项目审查核查程序。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新建尾矿库立项备案、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方面审查,对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或申报、核准。建立新建尾矿库信息共享机制,在开展尾矿库项目现场核查时,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或建立“线上共享平台”形式,对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尾矿库的区域,是否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等进行初步核实。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

3.实施总量控制。按照“应闭尽闭、能用尽用、应设则设”原则,坚持疏堵结合,全市统筹对尾矿库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推动全市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到2026年底,力争完成18座尾矿库闭库销号。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原则上由各县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新安县人民政府

4.严禁新增“头顶库”。严禁在尾矿库下游一公里范围内规划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用地审批,确需建设的,要组织严格论证,并由建设单位对尾矿库实施治理。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及以上尾矿库时,尾矿库间距(指上游尾矿库初期坝坡脚至下游尾矿库最终淹没线之间的尾砂流经路径距离)要在1公里以上,后建库设计时要对相互影响关系论证分析,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新安县人民政府

5.科学选定筑坝方式。结合尾矿库筑坝方式的优缺点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要求,对新建尾矿库筑坝方式进行科学选定,其中四、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三等及以上尾矿库根据实际情况鼓励采用中线式筑坝方式,对拟采用上游式筑坝的进行严格论证。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6.强化防排洪系统设计。洛阳市尾矿库所在区域年平均降雨量约800mm,且局地短时雨强大、山区汇水面积大,强降雨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影响较大。要从以下6个方面做好防排洪系统设计:一是新建湿式尾矿库要优先设置双排洪系统,不能设置的要论证分析,单个排洪系统泄洪能力要满足库区防排洪需求,坝面排水系统要采用人字形或横纵向网状排水系统。同时要严格控制使用排洪斜槽、排洪涵管等排洪方式。二是对于总坝高超过100米或下游环境复杂的尾矿库要适当降低排水井高度(井高不超过25米)、排水井内径(内径不大于6米),同时适当提高尾矿库防洪设防标准,增大排水井、拱板、排洪隧洞、封堵体等强度。三是对尾矿库的库外排洪、库内排水要分开独立设置,确保彼此不受影响,同时强化拦洪坝、截洪沟、导排渠等洪水拦截疏导工程设计。四是根据《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要求,尾矿堆积坝的每级马道内侧或上游式尾矿筑坝的每级子坝下游坡脚处均要设置纵向排水沟。五是增设非常溢洪道。充分考虑异常情况,在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必要时在子坝一侧设计非常溢洪道。六是合理设置应急物资库,配备满足现场生产实际和应急预案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排水井周边要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7.强化安全监测设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智能化尾矿库建设,从以下3个方面强化安全监测设计:一是将尾矿库的安全、环境风险监测与矿山智能化建设结合起来,一体纳入矿山企业的可视化智能化管控平台,并强化尾矿库在建期、生产期、远期规划期建设。二是对具备条件的尾矿库企业,设计单位要考虑无人机、视频AI分析等先进技术纳入设计,实时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关键参数进行监控。三是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等级要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设计单位要给出监测预警初始阈值。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8.探索共享尾矿库建设。按照“统一设计、集中堆存、集中管理”模式,推行两座及以上矿山企业共同使用同一座尾矿库排尾的建设方案,降低单个企业建设成本和选址压力。自然资源部门对共享尾矿库项目依法依规给予用地支持。新建共享尾矿库库容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立方米、等别在三等及以上。安全设施设计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类型、矿石来源、选矿工艺、尾矿粒径、矿浆浓度等严格论证分析,开展堆坝试验。共享尾矿库建设前要明确尾矿库日常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架构、闭库实施单位和尾矿参数控制方案。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人民政府

9.严格新建库服务年限。新建尾矿库服务年限要不小于5年。服务年限超过10年的尾矿库,主体工程可分期建设,排洪隧洞、排水井等防排洪设施、一次建坝坝体等一期工程完成后要满足尾矿库至少运行5年的需要。未列入首次验收范围的后续工程,要在安全设施设计中明确建设时序、施工和验收要求。四等、五等尾矿库和设计服务年限小于10年(含)的尾矿库,安全设施原则上要一次性建成。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二)强化在建尾矿库建设施工安全管理。一是严格资质管理。尾矿库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资质的施工、监理、检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对过程进行监督,核验现场作业人员信息的真实性、符合性和一致性。二是强化材料及基础检测工作。严格按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64)《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等相关规范,做好原材料、筑坝材料、土工合成材料、防渗材料、地基与基础承载力等检测工作,确保相关参数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三是强化清基验收。初期坝和排洪系统施工前,要清除植被、腐殖土、淤泥等表土层,使其达到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清基后,监理单位要联合建设、设计、勘察、施工方共同验槽,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四是强化坝体施工质量检测。初期坝施工过程中,要现场进行碾压实验确定分层碾压厚度、最优含水率等指标,定期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等方法进行现场密度检测,确保填筑压实度满足设计值,不合格要立即补压。同时,控制每层摊铺厚度(通常30-50cm),检查填料含水率是否接近最优含水率。定期采用全站仪、GPS-RTK等测量坝体边坡的实际坡度,确保坝体参数与设计一致。五是强化防排洪系统施工质量检测。防排洪系统施工过程中,需对混凝土强度、钢筋配置、结构尺寸、壁后回填灌浆质量、防水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以验证混凝土浇筑质量。防排洪系统施工完成后,要请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对防排洪构筑物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间距、保护层厚度等进行质量检测。拱板盖板制作完成后,要逐一进行编号并检测。六是强化隐蔽工程质量管控。地基处理、反滤层、坝体、库底排渗、防排洪设施等隐蔽工程一旦覆盖便无法复查,施工过程中必须100%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要全程对隐蔽工程进行录像,并对影像永久保存。监理单位要强化对尾矿库建设工程的监督。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新安县人民政府

(三)严格生产运营使用尾矿库安全监管。在开展“一库一策”系统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处于生产运营使用期尾矿库安全监管。

1.建立全口径底数信息库。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每座尾矿库用地手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等信息库。水利部门要建立尾矿库下游水利设施、河道情况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情况,以及上下游河道与尾矿库相互影响等信息库。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尾矿库环境污染风险类型及环境监测、环保设施设置情况等信息库。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全要素全口径尾矿库信息数据库,并及时与各县各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尾矿库监测与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2.强化运行尾矿库运行安全。一是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坝体稳定性复核、防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和调洪演算。二是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拱板、盖板安装和排洪系统封堵,全程录像并对影像资料永久保存。拱板、盖板与周边结构缝隙,必须采用设计标号的水泥砂浆或高强度灌浆料充满充实,严禁用其他材料代替。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封堵时,要按照设计方案实施,提高封堵质量。三是强化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管控,企业要加强与系统安装单位的售后联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做好易损部件的备品备件,确保发生预警时能够及时应对、正确处置。设计等别二等及以上尾矿库,采用无人机、视频AI分析等先进技术实时对坝体位移、浸润线等关键参数进行监控,不断提升监测预警的精准度和可靠性。四是加密汛期安全巡查频次,落实24小时不间断安全巡查工作机制,组织针对坝体、防排洪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等关键设施开展全面检查。开展汛中、汛后尾矿库安全检查,特别是24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mm时,要立即开展汛后安全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五是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也可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开展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组织跟踪督办,确保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切实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新安县人民政府

3.强化停用尾矿库日常管理。一是停用尾矿库企业要安排专人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加强日常维护,确保排洪系统畅通。二是强化对坝体的日常维护,发现坝体有拉沟、裂缝和排水沟损坏的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坝体安全稳定。三是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确保尾矿库始终处于“有人看管”的状态。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新安县人民政府

4.规范尾矿库回采设计及施工。尾矿回采工程要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报省应急管理厅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回采尾矿。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规程》和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新安县人民政府

(四)做好闭库及闭库后尾矿库安全管理

1.严格尾矿库闭库程序。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用时间超过3年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要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要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闭库前的勘察、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要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新安县人民政府

2.强化闭库后的安全管理。我市目前共有已闭库尾矿库289座。已闭库尾矿库由属地县级政府公告销号后,退出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用于重新排放尾矿或者擅自回采。对闭库后的尾矿库落实以下3个方面工作:一是明确管理责任。尾矿库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关闭破产的,由其出资人或上级单位负责。无上级单位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负责,切实消除监管盲区。改变闭库销号后库区土地用途的,由库区土地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原主体责任单位须向土地使用单位移交闭库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档案材料和销号资料,与库区土地使用单位签订协议,告知相关安全风险,移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二是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尾矿库闭库销号后,安全管理单位要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保障相关设施安全可靠。每年汛期前,安全管理单位要针对坝体、防排洪系统、环境监测设施等开展一次全面风险排查和库区周边环境风险研判,针对性开展风险隐患治理。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乡镇对已闭库销号尾矿库开展全面检查,对存在重大风险的,要督促安全管理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工程治理措施。三是强化无主尾矿库风险管控。各有关县要加强对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中用于闭库的使用比例,实行县级政府监管,专项用于尾矿库闭库治理,避免尾矿库无主后治理资金缺失问题。要做好无主尾矿库闭库后安全管理工作,在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制定风险管控方案,明确风险管控重点和管控要求。

责任单位: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新安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尾矿污染防治。新(改、扩)建尾矿库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防渗、渗滤液收集、废水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污染防治设施,编制、修订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预案要求配备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环境应急演练,严禁以安全生产演练简单替代。尾矿水要优先返回选矿工艺使用。向环境排放的,要符合排放标准,不得与尾矿库外的雨水混合排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依法安装流量计和视频监控。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推进尾矿资源化利用

(一)加快无尾矿山建设。鼓励地下矿山回填式开采或原位溶浸开采方法,减少尾矿产生和堆积。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要采用充填采矿法,使用尾砂充填的优先采用全粒径尾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与省厅的沟通协调,在国家、省级监管部门组织的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中提出意见建议,对不能采用充填采矿法的企业要督促其严格论证。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二)推动尾矿规模化利用。相关市直部门要指导企业积极推进金属尾矿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推动采矿废石制备砂石骨料、陶粒、干混砂浆等砂源替代材料和胶凝材料,鼓励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利用尾矿。加快推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有价组分梯级回收,推动有价金属提取后剩余废渣的规模化利用。健全完善尾砂回填矿山、生态修复、制备路基、制作建材、土壤化利用等相关应用场景标准制修订,支持栾川县、嵩县等尾矿库重点县推广尾矿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建设运行一批综合利用重点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新安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产业协同。全省尾矿综合利用鼓励政策出台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联合出台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全市尾矿综合利用。鼓励矿山企业与下游建材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道路施工企业等合作,建立绿色供应链体系。对于积极推动尾矿资源化综合利用产品技术研发和应用,尾矿全建材化利用等效果良好的企业,属地政府要搭建产业协同平台,帮助其拓展市场,对积极推动尾矿资源化利用产品研发和应用的企业在产品推广、运输等环节给予支持,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新安县人民政府

(四)鼓励开展科技创新。科技部门要服务指导我市企业申报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降低尾矿库对土壤和水资源的影响。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矿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针对细粒级尾砂处理、全粒径尾矿综合利用等难题进行联合攻关。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其他单位积极申报尾矿渣资源化利用领域的省级创新研发专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五)加强成果转化。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尾矿综合利用研究,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扶持和培育一批尾矿综合利用领域创新型企业,发布一批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揭榜挂帅”项目。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加强尾矿系统治理技术储备,动态更新先进技术成果目录,加强需求对接,加速科研成果落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推进平台建设。支持矿山领域相关单位积极组建创新平台载体。依托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组建的“河南省钼钨关键金属提取及尾矿综合利用创新联合体”,集聚高校、科研单位和钼钨产业企业,在钼钨尾矿综合利用方向开展技术研究,破解资源综合回收关键技术瓶颈。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尾矿库本质安全及系统治理工作专班,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各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尾矿库本质安全及系统治理工作。各县要对应成立专班,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治理任务落到实处。

(二)压实各级责任。健全完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和有关科研机构参与的尾矿库治理工作机制,构建全链条监管治理责任,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和联合执法,整合执法力量、强化行刑衔接,实现执法数据共享、执法结果互认。要压实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齐配强水利、土木专业等技术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完善技术资料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大力提升尾矿库安全保障能力。

(三)强化督导检查。建立“日常巡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的立体化督导检查机制。将尾矿库本质安全及系统治理工作纳入市安防委综合抽查组工作内容,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各县安防委每月对本辖区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治理过程中的问题。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对各县尾矿库本质安全及系统治理工作开展随机抽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敷衍塞责、进展滞后、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下发督办函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四)争取政策支持。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对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部委及省政府各相关厅局,汇报工作进展与成效,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落实增值税、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税收支持政策。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要素保障功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立起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全面推动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和尾矿综合利用。

(五)做好应急防范。要持续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针对溃坝、漫坝、泄漏等突发事故事件制定专项处置方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救援力量部署和疏散路线。要加强市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无人机、抢险设备等专业装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性尾矿库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储备充足抢险物资,在重点尾矿库下游村庄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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