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6-00029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文字号 洛文广旅〔2026〕11号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04日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0日


 

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文广旅〔2026〕11号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新修订的《洛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2月4日

 

 

 

 

 

 

洛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豫文旅科教〔2025〕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同级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艺术表演类以及与文化艺术相关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第二条  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细则,建立负面清单,推行白名单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每季度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备审核登记情况。

第三条  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的机构设置(机构名称、培训场所、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人员资质)、审核登记、培训活动及收费管理方面的要求,应严格遵照《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豫文旅科教〔2025〕8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新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先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保留业务,再向属地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审核通过后,持“办学审核同意书”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五条  属于《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培训类别项目清单〉的通知》(教监管〔2023〕168号)中的类别,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受理;对于包含跨部门类别的培训机构,主要培训项目属于文化艺术类的,由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受理,商相关行政部门决定。对经营范围不清晰或培训内容不明确等不便审批的培训机构,需进一步指导其明确经营范围和培训内容,必要时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可商请同级教育等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学科鉴定。

第六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政策。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二)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收取培训费用时不得捆绑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的内容,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符合《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豫教监管〔2021〕154号),由培训机构自主选择风险保证金、银行托管、银行保函等任一方式进行资金监管。对选择风险保证金的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机构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证金额度;对选择银行托管的机构,应确保其预收费按时足额纳入平台监管,防止预收费“体外循环”;对选择银行保函的机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切实履行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做好沟通对接及服务工作。对通过监管平台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机构,可不进行资金监管。

第七条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指导并督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审核通过后15日内完成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和相关资料填报。

第八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章程、培训范围等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办理注销的,应当于信息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对年检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要依法依规处理,直至吊销“办学审核同意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和现存证照齐全的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指南执行。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不得包含小学课程内容,坚决防止“小学化”倾向。

第十一条  本次修订发布前已办理的《办学审核同意书》,继续有效,无须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