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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26〕8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01日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1-01-2026-0003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强化预算编制与执行刚性约束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强化预算编制与执行刚性约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3月11日                


洛阳市强化预算编制与执行刚性约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着力构建应保必保、该省尽省、有保有压、讲求绩效的预算安排机制,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大力优化支出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原则。本办法以零基预算理念为引领,坚持“量入为出、集中财力、保障重点、防范风险”原则,强化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能力,确保财政资金精准投向基本民生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重点领域。坚持预算编制与财力保障精准匹配、预算执行与政策目标深度契合、监督效力与管理效能同步提升、风险防控与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坚决杜绝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杜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切实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预算管理活动,覆盖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调整、绩效评价与监督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刚性管理


第四条  全面落实零基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预算时以零为基点,以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事业发展目标为导向,根据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和实际需求,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等因素,逐项重新审核、测算和编制,合理安排支出预算,严禁虚列收支,杜绝超实际财力安排支出造成年末收不抵支形成新增暂付款。

第五条  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专项收入、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应做到及时足额缴库,完整纳入预算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加大向上对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等资金,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强化各类资金统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科学划分支出预算。按支出性质和用途划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

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运转类项目中的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所有项目统一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或未通过可行性论证、绩效评估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分类核定编制预算项目。人员类项目严格按照人员工资信息和市级预算支出标准据实核定;公用经费依据基础对象数量和预算编制标准核定;部门运转类项目经常性支出规模以部门职能职责为基础,参考年度任务,结合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统筹确定;临时性支出结合项目执行期限、剩余任务量及绩效情况统筹考虑;特定目标类项目根据不同类型,如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项目,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项目,民生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科学核定预算金额,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精准性。

第八条  明确支出预算安排顺序。严格遵循“必保支出优先保障、重点支出倾斜支持”的排序机制,原则上按照以下顺序安排预算:“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等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地方支出责任支出,党委、政府年度重点保障事项支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支出,部门必须开展的一般事业发展支出,其他支出。前序支出未足额保障的不得安排后序支出。在财力允许范围内,按照项目成熟度和绩效优先顺序,统筹安排其他支出。

第九条  规范保障边界和支出责任。预算项目安排要紧扣政府公共职能,聚焦基本民生保障、公共安全建设、公益类基础设施及政府正常履职等重点领域。

明确区分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和市场自主调节领域,坚决取消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领域的投入,及时调整、退出效果不明显的投入政策。转变简单直补的传统投入方式,充分运用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拨投结合等政策工具,更大力度发挥市场功能,实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

安排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预算时要明晰各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得将本级应承担的支出事项转嫁下级,不得大包大揽应由下级承担的支出事项。

第十条  优化整合存量项目。整合政策目标趋同、资金用途相近、交叉重复的项目。及时调整或退出低效无效、政策到期的存量项目。

第十一条  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持续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严格“三公”经费管理,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从严控制会议、差旅、培训、论坛、庆典、展会等公务活动,严控楼堂馆所建设,严禁未经批准自设项目或提高标准发放各类津贴、补贴。

第十二条  规范两类预算编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按基金项目编列,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收入情况编制支出,实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三章  预算执行刚性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预算法定原则。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刚性约束。各部门要按照人大批复的预算科目、额度和用途执行,对已批复的基本支出,需严格按定额标准和人员编制管控使用;对已批复的项目支出,严禁擅自变更预算资金用途、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严格新增支出管控。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事项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新的增支政策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支出。确需出台的政策或新增的项目,要严格审核其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合理性和经济性,原则上必须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

新增项目必须落实合法合规资金来源,严禁通过违规举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将预期土地收益作为偿债来源等方式保障支出,坚决杜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五条  优化资产配置机制。严格执行配置标准,新增资产与存量资产挂钩,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跨部门、跨级次、跨地区调剂共享。临时机构和由财政负担经费的临时活动所需资产,在充分利用单位存量资产基础上优先通过调剂共享解决;难以解决的,由公物仓配备后转借至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  规范预算调剂与追加管理。年度预算批复后,未经审批严禁擅自调剂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项目间的资金。确因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调剂或追加预算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预算执行中,由相关部门提出的部门内部或部门间调剂事项,报财政部门审核办理。对涉及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人员经费和按固定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政府预算项目调剂及动用预备费追加的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按程序办理调剂追加事宜。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由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核签批,批准后按程序办理调剂追加事宜。

涉及市级政府预算增加或减少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等事项,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调整概算的必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由此形成的超支部分或资金缺口财政不予兜底。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禁挪用、挤占。项目竣工后及时开展财务决算评审,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盘活利用存量资金。做好部门单位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收回工作,对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受政策变化、实施计划变更等因素影响提前终止,以及预计当年无法形成支出的资金要及时交回财政,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年底有剩余结转资金的,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规模时要结合上年结转资金额度统筹考虑。

第十九条  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分类分级设置授权支付预警和拦截规则,实现对预算执行的实时监控。从有无预算安排、是否扩大开支范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是否超出标准等方面,加强对重点支出的监管。被监控拦截的支出,严格对照预算安排、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核查分析,厘清根源,分类处理,确保预算执行合法合规。


第四章  职责分工与绩效监督


第二十条  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编制本部门预算及草案,督促所属单位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严格按预算安排支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预算执行结果和资金使用效益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强化预算统筹。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编制政府年度预算草案,依法审核部门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实施财会监督,推动预算管理提质增效。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严格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推动绩效全链条管理。将绩效管理嵌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预算编制阶段,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立项、调整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预算执行阶段,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预算执行管理漏洞等问题,及时采取调整调剂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完成后,聚焦重点领域和高质量发展开展绩效评价。注重结果导向,推动部门自评、财政重点评价、第三方评价互补协同,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改进管理、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十四条  形成监督约束合力。加强财会监督与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实现预算管理全领域、全过程、全覆盖监督,以监督促管理。聚焦预算管理、债务管理、政府采购、财务会计管理等领域,将教育事业、生态环保、乡村振兴等项目及资金纳入重点监控范围,提高监督精准度和实效性,有效遏制不规范支出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参照执行。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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