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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26〕15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02日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1-01-2026-00047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驻外机构招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驻外机构招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5月28日                


洛阳市驻外机构招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以下简称“驻外机构”)招商引资工作,充分发挥其前沿阵地和桥梁纽带作用,提升招商工作专业化、精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驻外机构是指洛阳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驻上海联络处、驻深圳招商引资联络处、驻郑州办事处。

第三条  市商务局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驻外机构的招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统筹日常招商管理,协调相关工作,推动全市驻外招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招商职责


第四条  驻外机构要围绕全市产业发展方向,开展信息搜集、渠道搭建、线索及在谈项目对接服务和宣传推介。主动帮助县区对接目标企业,对重点在谈项目全程跟踪服务,推动项目加快落地;服务重点龙头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主动对接所驻区域的行业领军企业、产业链关键环节等优质企业,推动双方建立稳定高效的供应链合作关系,助力我市企业嵌入区域产业链、供应链。

第五条  各驻外机构要结合驻地资源优势,实施差异化、精准化招商。

(一)驻北京联络处:重点对接央国企、国家级科研院所、高校及跨国公司总部,聚焦高端服务、人工智能、先进制造等领域开展招商。

(二)驻上海联络处:重点对接长三角地区外资企业、金融机构、研发中心及高端服务机构,聚焦循环经济、人工智能、商贸服务等领域开展招商。

(三)驻深圳招商引资联络处:重点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高新技术企业、创投机构及行业领军企业,聚焦新能源电池、低空经济、石化新材料等领域开展招商。

(四)驻郑州办事处:重点对接驻豫央企、省属国有企业、省内龙头企业、研发平台,深化郑洛产业协同,聚焦平台经济、现代服务业、新能源电池等领域开展招商。

第六条  扩大利用外资。驻北京联络处要发挥环渤海国内外经济类机构、协会集聚优势;驻上海联络处要发挥长三角跨国公司集聚优势;驻深圳招商引资联络处要利用毗邻香港条件,锁定所驻区域目标外资企业及商协会,推介我市营商环境与产业优势,推动外资企业在洛布局。

第七条  组织开展项目对接会、企业家座谈会等活动,宣传推介洛阳、促进区域合作。

第八条  驻上海联络处、驻深圳招商引资联络处要依托所驻区域科技资源,链接高端人才与技术团队,探索建立“人才飞地”,落实市委人才工作部署。

第九条  深入调研学习所驻地区产业发展趋势、产业转移动向,结合我市重点招商方向,开展技术变革、企业投资动向等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定期撰写研究报告,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章  招商项目管理


第十条  驻外机构要重点围绕全市制造业、文商旅体融合、商贸服务业等领域开展项目引进工作。市商务局对驻外机构引进项目实行“线索—在谈—签约”全流程闭环管理。驻外机构要积极捕捉项目线索,服务推动在谈项目,协助县区促成项目签约。未纳入市商务局统计和审定的项目,不计入驻外机构招商实绩。

第十一条  推送项目线索。驻外机构要主动捕捉符合我市重点发展方向的投资信息,驻上海联络处、驻深圳招商引资联络处每季度报送有效内资项目线索不少于10条,每年报送有效外资项目线索不少于5条;驻北京联络处每季度报送有效内资项目线索不少于7条,每年报送有效外资项目线索不少于3条;驻郑州办事处每季度报送有效内资项目线索不少于8条。线索需填报《驻外机构项目线索备案表》,经市投促中心研判认定后推送至相关县区。内容应包括线索来源、项目基本情况、投资方名称及相关背景、落地需求等。要素不全或明显不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属无效信息,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服务推动在谈项目。驻外机构要主动服务已备案的重点项目线索,推动项目线索转化为在谈项目。驻上海联络处、驻深圳招商引资联络处每年服务推进不少于10个在谈项目、2个外资项目,驻北京联络处每年服务推进不少于8个在谈项目、1个外资项目,驻郑州办事处每年服务推进不少于7个在谈项目。在谈项目从已备案项目线索中转化,对经市投促中心研判认定后推送至县区的有效线索,驻外机构要配合县区跟进洽谈,进一步明确项目落地要素。

第十三条  协助促成项目签约。驻外机构要协助承载县区跟进重点在谈项目,力争促成在谈项目签约落地。签约项目从在谈项目转化,签约后,驻外机构要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跟踪问效。自项目线索备案之日起,每月2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线索捕捉、在谈项目服务等进展情况。市商务局对驻外机构项目服务及落地情况进行全流程跟踪,并作为全年综合评价重要依据。驻外机构成功协助承载县区签约项目的,将作为衡量驻外机构协同招商、履职担当的重要成效,在全年综合评价中予以体现。


第四章  招商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驻外机构结合工作实际,谋划组织精准招商对接活动。活动前制定方案并向市商务局报备,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报送活动总结、开展成效等。

第十六条  驻外机构要利用所驻区域展会、论坛、商协会活动等平台,宣传洛阳投资环境、产业政策等,拓展项目信息渠道。

第十七条  驻外机构要广泛收集梳理所驻区域产业合作需求,匹配本地产业链企业,推动两地企业在贸易、技术、供应链、人才等方面合作。


第五章  信息及产业研究管理


第十八条  驻外机构要收集、整理所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政策、经验等信息,撰写工作简报。简报内容应包含具体做法、工作思考、借鉴意义等,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驻外机构每年撰写不少于2篇产业研究报告。报告应数据详实、分析深入,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为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第二十条  驻外机构撰写的简报及产业研究报告报送至市政府办,经研究后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六章  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驻外机构招商工作原则上实行月交流、季报告、半年述职、年度讲评的工作管理制度。

(一)市商务局每月底组织召开一次驻外招商工作视频会议,驻外机构汇报线索收集、重点项目跟进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驻外机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季度工作报告。

(三)市政府每半年听取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招商工作述职,重点听取跟进项目情况,并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四)每年12月底前,驻外机构向市商务局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打算。市商务局根据驻外机构年度招商工作完成情况,对驻外机构招商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若有新的规定文件出台,按照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驻外机构项目线索备案表

附  件


驻外机构项目线索备案表

项目名称


填报时间


提供项目

单位


负责人


电  话


投资方名称


合作

方式


联络人

姓名


电  话


投资方

来源地


产业

类别


是否属于500强


是否属于

行业100强


项目基本

情况


总投资额

(亿元)


固定资产

投资额

(亿元)


项目落地

需求


征地(亩)


租赁场地(亩)


项目提供

负责人


电话


招商联络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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