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驻外机构招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驻外机构招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5月28日
洛阳市驻外机构招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以下简称“驻外机构”)招商引资工作,充分发挥其前沿阵地和桥梁纽带作用,提升招商工作专业化、精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驻外机构是指洛阳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驻上海联络处、驻深圳招商引资联络处、驻郑州办事处。
第三条 市商务局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驻外机构的招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统筹日常招商管理,协调相关工作,推动全市驻外招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招商职责
第四条 驻外机构要围绕全市产业发展方向,开展信息搜集、渠道搭建、线索及在谈项目对接服务和宣传推介。主动帮助县区对接目标企业,对重点在谈项目全程跟踪服务,推动项目加快落地;服务重点龙头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主动对接所驻区域的行业领军企业、产业链关键环节等优质企业,推动双方建立稳定高效的供应链合作关系,助力我市企业嵌入区域产业链、供应链。
第五条 各驻外机构要结合驻地资源优势,实施差异化、精准化招商。
(一)驻北京联络处:重点对接央国企、国家级科研院所、高校及跨国公司总部,聚焦高端服务、人工智能、先进制造等领域开展招商。
(二)驻上海联络处:重点对接长三角地区外资企业、金融机构、研发中心及高端服务机构,聚焦循环经济、人工智能、商贸服务等领域开展招商。
(三)驻深圳招商引资联络处:重点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高新技术企业、创投机构及行业领军企业,聚焦新能源电池、低空经济、石化新材料等领域开展招商。
(四)驻郑州办事处:重点对接驻豫央企、省属国有企业、省内龙头企业、研发平台,深化郑洛产业协同,聚焦平台经济、现代服务业、新能源电池等领域开展招商。
第六条 扩大利用外资。驻北京联络处要发挥环渤海国内外经济类机构、协会集聚优势;驻上海联络处要发挥长三角跨国公司集聚优势;驻深圳招商引资联络处要利用毗邻香港条件,锁定所驻区域目标外资企业及商协会,推介我市营商环境与产业优势,推动外资企业在洛布局。
第七条 组织开展项目对接会、企业家座谈会等活动,宣传推介洛阳、促进区域合作。
第八条 驻上海联络处、驻深圳招商引资联络处要依托所驻区域科技资源,链接高端人才与技术团队,探索建立“人才飞地”,落实市委人才工作部署。
第九条 深入调研学习所驻地区产业发展趋势、产业转移动向,结合我市重点招商方向,开展技术变革、企业投资动向等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定期撰写研究报告,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章 招商项目管理
第十条 驻外机构要重点围绕全市制造业、文商旅体融合、商贸服务业等领域开展项目引进工作。市商务局对驻外机构引进项目实行“线索—在谈—签约”全流程闭环管理。驻外机构要积极捕捉项目线索,服务推动在谈项目,协助县区促成项目签约。未纳入市商务局统计和审定的项目,不计入驻外机构招商实绩。
第十一条 推送项目线索。驻外机构要主动捕捉符合我市重点发展方向的投资信息,驻上海联络处、驻深圳招商引资联络处每季度报送有效内资项目线索不少于10条,每年报送有效外资项目线索不少于5条;驻北京联络处每季度报送有效内资项目线索不少于7条,每年报送有效外资项目线索不少于3条;驻郑州办事处每季度报送有效内资项目线索不少于8条。线索需填报《驻外机构项目线索备案表》,经市投促中心研判认定后推送至相关县区。内容应包括线索来源、项目基本情况、投资方名称及相关背景、落地需求等。要素不全或明显不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属无效信息,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服务推动在谈项目。驻外机构要主动服务已备案的重点项目线索,推动项目线索转化为在谈项目。驻上海联络处、驻深圳招商引资联络处每年服务推进不少于10个在谈项目、2个外资项目,驻北京联络处每年服务推进不少于8个在谈项目、1个外资项目,驻郑州办事处每年服务推进不少于7个在谈项目。在谈项目从已备案项目线索中转化,对经市投促中心研判认定后推送至县区的有效线索,驻外机构要配合县区跟进洽谈,进一步明确项目落地要素。
第十三条 协助促成项目签约。驻外机构要协助承载县区跟进重点在谈项目,力争促成在谈项目签约落地。签约项目从在谈项目转化,签约后,驻外机构要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跟踪问效。自项目线索备案之日起,每月2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线索捕捉、在谈项目服务等进展情况。市商务局对驻外机构项目服务及落地情况进行全流程跟踪,并作为全年综合评价重要依据。驻外机构成功协助承载县区签约项目的,将作为衡量驻外机构协同招商、履职担当的重要成效,在全年综合评价中予以体现。
第四章 招商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驻外机构结合工作实际,谋划组织精准招商对接活动。活动前制定方案并向市商务局报备,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报送活动总结、开展成效等。
第十六条 驻外机构要利用所驻区域展会、论坛、商协会活动等平台,宣传洛阳投资环境、产业政策等,拓展项目信息渠道。
第十七条 驻外机构要广泛收集梳理所驻区域产业合作需求,匹配本地产业链企业,推动两地企业在贸易、技术、供应链、人才等方面合作。
第五章 信息及产业研究管理
第十八条 驻外机构要收集、整理所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政策、经验等信息,撰写工作简报。简报内容应包含具体做法、工作思考、借鉴意义等,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驻外机构每年撰写不少于2篇产业研究报告。报告应数据详实、分析深入,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为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第二十条 驻外机构撰写的简报及产业研究报告报送至市政府办,经研究后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六章 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驻外机构招商工作原则上实行月交流、季报告、半年述职、年度讲评的工作管理制度。
(一)市商务局每月底组织召开一次驻外招商工作视频会议,驻外机构汇报线索收集、重点项目跟进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驻外机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季度工作报告。
(三)市政府每半年听取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招商工作述职,重点听取跟进项目情况,并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四)每年12月底前,驻外机构向市商务局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打算。市商务局根据驻外机构年度招商工作完成情况,对驻外机构招商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若有新的规定文件出台,按照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驻外机构项目线索备案表
附 件
驻外机构项目线索备案表
项目名称 | |||||||
填报时间 | |||||||
提供项目 单位 | 负责人 | 电 话 | |||||
投资方名称 | 合作 方式 | 联络人 姓名 | 电 话 | ||||
投资方 来源地 | 产业 类别 | 是否属于500强 | 是否属于 行业100强 | ||||
项目基本 情况 | |||||||
总投资额 (亿元) | 固定资产 投资额 (亿元) | ||||||
项目落地 需求 | 征地(亩) | ||||||
租赁场地(亩) | |||||||
项目提供 负责人 | 电话 | ||||||
招商联络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