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洛政办〔2026〕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7月30日
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防范化解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风险,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提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3 工作原则
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1.4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8)《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9)《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5〕37号)
(10)《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豫政办〔2026〕6号)
(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12)《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编码》(GB6441-2025)
(1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46793-2025)
(14)《洛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洛发〔2026〕1号)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特别重大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按照国家、省相关预案执行,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各县区政府负责。
2 组织指挥体系
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以下简称“市”)、县(区)(以下简称“县”)、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成。企业应急救援组织作为先期处置主体,纳入属地应急指挥体系。
2.1 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指挥长:市安防委会主任。
常务副指挥长:市安防委会常务副主任。
副指挥长:市安防委会副主任,市安防委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铁塔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事发地县区政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协调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决策、指导、协调等工作,组织研判事故等级,启动、终止市级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统筹调配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协调跨区域应急支援;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2.2 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设置
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上报省级应急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或市本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视情组成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卫组、信息舆情组、善后处置组、技术资料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9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
(3)医疗救治组: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
(4)治安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社会治安等。
(5)信息舆情组:负责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处置等。
(6)善后处置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7)技术资料组: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专家、技术人员,调用相关资料等。
(8)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中电力、能源、交通、装备、物资等的支持保障工作。
(9)专家组:负责对抢险救援进行指导,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解决抢险救援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
2.3 现场指挥部设置
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上报省级应急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或市本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县党委、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组织做好队伍、装备、物资等保障工作,指挥协调市相关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必要时参照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9个工作组设置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保障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上下衔接、协调一致。
2.4 县(区)、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乡(镇、街道)参照市应急指挥部架构,成立本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级开展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的先期处置和救援配合工作。
2.5 企业应急组织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日常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企业预案,开展先期自救,配合属地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要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加强隐患排查,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定期组织演练。
3.2 监控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双重预防体系信息化平台和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监管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同时与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与共享机制。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3 预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与相关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同时,应急管理部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险情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情况严重时及时疏散下游居民,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 预警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预警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的险情、预防预警措施、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进入预警期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3.3.3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4 分级标准与响应原则
4.1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级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4.2 分级标准和应对原则
4.2.1 分级标准
市级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1)Ⅰ级、Ⅱ级响应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安防委会主任研判并提请省级应急指挥部启动。
(2)Ⅲ级响应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市安防委会常务副主任组织研判启动。
(3)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
4.2.2 应对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研判后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启动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全力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原则上由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启动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
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县的,由对事发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予以协调。超出事发地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5 响应行动及快速反应
5.1 信息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应当报告事发所在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应急管理部局上报。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较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相关部门,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
5.2 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续报。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5.3 快速反应
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乡有关工作机构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损失。快速反应机制应包含以下方面:
(1)建立快速反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2)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现场救援方案;
(3)建立并完善监测报警系统;
(4)开展模拟演习,提高协调指挥、快速应对水平。
5.4 先期处置
5.4.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被困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做好防范;
(3)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积极消除事故;
(4)根据需要请求消防救援队伍和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指定专人提前清理通往事故现场的消防通道,划定消防救援车辆安全作业区域,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6)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5.4.2 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9)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5 分级响应
5.5.1 Ⅳ级响应行动
符合Ⅳ级相应条件时,由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县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召开会议,研判形势,制定措施,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事故信息,关注事故发展,做好县(区)请求支援的准备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5.5.2 Ⅲ级响应行动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时,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请市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启动Ⅲ级响应。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经副指挥长同意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开展事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事故险情区域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发生;
(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备足救援所需物资;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事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应急管理部、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建议,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5.3 Ⅰ级、Ⅱ级响应行动
符合Ⅰ级、Ⅱ级响应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研判后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启动响应。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指挥长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措施,带领指挥部全体成员赶赴事故现场,全力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待上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向其移交指挥权,并继续做好后续保障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对接工作。
5.6 应急处置
5.6.1 事故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研判并决定事故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工作。
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连线事发地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进行初步研讨,了解事故最新动态并交接指挥权,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根据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有关部署,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协调事发地周边应急资源调配,消除已经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事故负面舆论,严格落实供水、供电、物资、资金和环境保护等保障。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开展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救援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灾线路,组织疏散受影响区域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事故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道路,为后期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4)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整合社会救援力量,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要保障;
(6)及时将最新事故信息上报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必要请求上级救援。
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科学实施现场人员搜救、控制事态发展等措施。
5.6.2 响应升级
当市级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控制事故时,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应将事态及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请求上级支援,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等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应积极配合。
5.7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信息发布。
按照“快讲事实、重讲态度、慎讲原因、多讲措施”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态势和处置工作信息,积极引导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事故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控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5.8 应急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技术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有序撤离。
5.9 调查评估
事故救援结束后,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划分、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般事故由县区政府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调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配合省级及以上开展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后期处置
事发县级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资金和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各级现场指挥部要总结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完成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结报告,报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并同时抄送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应急救援人员需具备初期火灾处置能力,并定期组织训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队伍。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共建共用、区位互补、行动快速、救援高效”的原则,建立完善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重点工程规划建设,解决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7.2 物资装备保障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救援的需要与特点,储备必要的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7.3 专家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指导。
7.4 资金保障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防疫应急保障能力。
7.6 通讯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完善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7.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高速免费通行。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需要。
7.8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评估与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变化的;
(2)依据的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
(3)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4)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评估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
(8)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隐患排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社会公众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成立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并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企业安全培训体系。
8.3 预案演练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预案与相关县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急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总结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在演练结束后,应当将演练方案、演练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9 附则
9.1 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参加抢险救护、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本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洛阳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洛阳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2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4.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事故风险清单及原因分析
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应急响应
流 程 图

附件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
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安全事故的采访报道和舆情应对。经市委批准后,组织实施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会。
市公安局: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开展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对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
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协调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期间的气象保障。
中国铁塔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架设临时设备,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通讯保障工作。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参与较大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3
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4
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或30人以上被困,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已出现重大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很大,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
3.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事故。
2.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被困,或造成50~100人中毒、重伤,已出现较大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大,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
3.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事故。
2.或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已出现一般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大,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
3.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IV级响应。
2.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5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事故风险清单及原因分析
一、地下矿山主要事故风险清单及原因分析
(1)透水
对矿区井下含水带或导水断层掌握和判断不清,或者井下开采由于破坏隔水层、贯通含水断层破碎带、导致含水层内的承压水或与自然水体连通造成井下突发性涌水。采掘过程中与积水采空区或积水旧巷道连通,或当矿井涌水超过正常排水能力时,排水设施不当或排水能力不足。
(2)坠罐跑车
提升机制动系统故障、钢丝绳破损、防坠装置失效、防跑车失灵、超载等因素导致断裂而引发坠罐、吊桶坠落或斜井跑车事故;操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违章操作;使用、维护、保养不当,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等。
(3)中毒与窒息
采掘放炮后由于通风系统不完善或通风设施、设备出现故障而造成通风不良,容易引起炮烟中毒。违章作业或通风系统不合理,坑内标识不合理或无标识,导致作业人员进入或滞留在饱受炮烟污染的区域内,以及进入因通风不畅而缺氧的区域;作业中突然遇到含有大量窒息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此类灾害与违章作业和通风不畅有关,在救助过程和方式不合理的情况下有可能扩大事故。
(4)冒顶片帮
矿山井下由于矿、岩稳固性差,在掘进、采矿过程中的因矿岩赋存条件变化出现断层或破碎带,矿、岩爆破后暴露于空气中,在爆破震荡松动、岩层水蚀、风化等因素的作用下,使矿、岩体产生应力不平衡,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冒顶、片帮,危及工作人员生命和设备财产安全。不稳固地段,如果支护不合格或没有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就有可能发生冒顶片帮,引发事故。
(5)触电
设备安装不合理,缺乏保护装置;带负荷拉开裸露的闸刀开关;误操作引起短路;近距离靠近高压带电体作业;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在设计、安装上存在缺陷;在运行中缺乏必要的检修维护;电气设备运行管理不当,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非专业电工或机电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或违章作业等。
(6)机械伤害
井下矿车运输过程中,人员挤伤、碰伤等。违章操作,穿戴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服装进行操作,导致伤害。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缺乏或损坏、被拆除等,导致事故发生。操作人员疏忽大意,身体进入机械危险部位。检修和正常工作时,机器突然被别人随意启动,导致事故发生。在不安全的机械上停留、休息,导致事故发生。安全管理上存在不足,导致事故发生。
二、露天矿山主要事故风险清单及原因分析
(1)滑坡、坍塌
开采设计不合理、采场边坡过高、过陡,矿体或围岩稳固性差;违章作业;雨水冲刷等外力作用导致岩体的移动和变形,造成坍塌;另外浮石、危石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而塌落。矿山边坡可能因作业方式不当、管理措施不当、降水等因素而引发滑坡。
(2)爆破伤害
爆破作业时,未设警戒或警戒不严格、致使人员误入爆破区;爆破人员违章作业、盲炮处理不当、操作不当、装药起爆工艺不合理。炸药性质和爆破器材不合格,在运输过程中遇到明火、高温物体,强烈振动或摩擦;装药、起爆工艺不合理或违章操作;违章发放或存放爆破器材,存在能够引起爆炸的引爆源。
(3)车辆伤害
引发车辆伤害事故主要发生在铲装设备和运输车辆行驶在坡道或视线盲区,由于人员未远离,停车起步前未鸣号观察,后果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引发车辆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指挥不当及管理制度不健全,装运工作协调配合失误;多台设备、车辆在同一地段作业,其安全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要求;运输车辆超速、超载;运输道路急转弯、坡陡处无护墙,危险路段未设警示标志;雨、雪天路滑或刹车制动失效。
(4)高处坠落
在露采台阶高处进行操作、设备检修,人员沿台阶边缘行走等,由于无防护设施、防护设施不完备、支撑强度不够等原因或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要求;在凿岩平台上进行凿岩、在边坡上处理浮石或伞檐,未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系牢。安全管理不善、违章作业以及受不良气候条件影响等原因,均可能导致坠落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