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参加河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获奖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6〕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参加河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获奖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8月15日
洛阳市参加河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获奖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等重要文件精神,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奋勇争先,向省和国家培养输送更多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在河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比赛中争创优异成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洛阳体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限于河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竞技组和社会组参赛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由洛阳市注册、培养、输送,代表洛阳市参加河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竞技组和社会组参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组),以及在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贡献大小计奖,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保障,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体育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成绩认定、奖励申报与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与监管;各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材料报送、资格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比赛成绩奖励
第六条 青少年竞技组运动员奖励
1.单项:个人项目冠军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亚军为6000元、季军为3500元,第四至八名按“奖金=奖励系数×计分×350元”计发,奖励系数为0.8;两人及以上项目前八名,每名队员按个人项目标准的50%计算;破纪录按省运会竞赛规程规定实际分值奖励(同项不重复)。
2.集体项目(足、篮、排):足球(十一人制、五人制)、篮球(五人制、三人制)、排球前八名,按个人项目标准奖励,上场主力队员全额发放,其他队员按60%发放。
3.运动员多个成绩按计分累计计算。
4.大赛及输送带入奖励:根据河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凡是计入洛阳市代表团总成绩的大赛带入成绩及输送带入成绩,即按照单项金牌标准奖励。
第七条 青少年竞技组教练员奖励
1.单项:教练员按所带运动员奖金标准同等奖励。
2.集体项目(足、篮、排):主教练按单个运动员标准的3倍奖励,其余教练按2倍奖励。
3.大赛及输送带入奖励:根据河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凡是计入洛阳市代表团总成绩的大赛带入成绩及输送带入成绩,即按照单项金牌标准奖励。
第八条 社会组奖励
1.社会组项目奖励标准为一等奖每人4500元,二等奖每人1000元,三等奖每人300元。运动员获得多个成绩累计计算。
2.奖励经费按项目发放至各备战参赛单位,由各备战参赛单位负责向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发放,奖金用于奖励运动员比例不低于80%。
第三章 荣誉与政策奖励
第九条 荣誉奖励:在河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比赛中为洛阳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给予记功、嘉奖。
第十条 教练员政策奖励
1. 在河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竞技组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在编教练员,在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评先评优中优先推荐。
2.在河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竞技组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编外教练员,参照洛阳市现行的体育领域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运动员政策奖励
代表洛阳市获得河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决赛资格的学生运动员,成绩达相应标准,经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洛阳市教育局当年招收体育特长生政策执行。
第四章 奖励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河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奖励由市体育局汇总、审核、公示,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各项奖金均为税前金额,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在奖金发放前若受到纪律处分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取消全部奖励待遇。
第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奖励办法由洛阳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