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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栾川伊河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2026-00111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栾川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栾政〔2026〕8号
成文日期 2026年08月07日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4日

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栾川伊河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示范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河南栾川伊河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6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8月7日


河南栾川伊河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栾川县伊河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与规范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稳定,保护生物多样性,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内所有单位、组织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游览科研、建设管护等活动。湿地公园范围以省林业局批复总体规划及勘测定界为准。

第三条 湿地公园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属地管理、协同共治原则,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湿地生态的各类违法开发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及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允许的生态型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建设,对保护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对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负总责,建立县级总林长牵头、县林业局主管、多部门协同、属地乡镇落实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县林业局为湿地公园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编制、生态保护、执法协调、项目申报、科普宣教等工作,指导管护中心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栾川县伊河省级湿地公园管护中心负责日常巡护、生态修复、资源监测、设施维护、科普研学、活动管控及违法行为劝阻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县直相关部门协同履职:

(一)自然资源局:管控土地利用,查处违法占地、采砂采石等行为;

(二)水利局:负责湿地公园水面、河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生态补水、水资源调度,维持生态流量;

(三)生态环境分局:开展生态监测与污染防治,严控湿地污染源;

(四)农业农村局:保护水生生物,落实禁渔制度,防控外来物种;

(五)文广旅局:规范生态旅游开发,推动湿地文旅融合;

(六)公安局:维护治安秩序,打击破坏湿地违法犯罪行为;

(七)应急管理局:做好防火防汛、防灾减灾及应急处置;

(八)财政局、审计局:保障管护经费,监督资金规范使用;

(九)属地乡镇:做好边界管控、宣传引导、矛盾调解,配合开展保护与执法工作。

 

第三章  分区管控与生态保护

第九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控,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严格执行各区域管控要求。

第十条 落实湿地水体、植被、野生动植物全要素保护,开展退化湿地修复、外来物种清除、栖息地改善,保障水系连通与生态流量。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二)采砂采石、取土烧荒、破坏湿地地貌;

(三)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违规放生;

(四)排污倾倒垃圾、污染湿地水体土壤;

(五)违规建设工业、房地产等非保护类项目;

(六)违规放牧养殖、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七)损坏界桩标识、管护及科普设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第四章  规划建设与资源利用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建设严格遵循总体规划,项目须经县林业局审核、县政府同意并报省林业局备案,严禁违规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须避让生态敏感区,建筑风格与自然景观协调,施工期间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完工后及时恢复生态。

第十四条 资源利用仅限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开展科普研学、生态观光、科研监测等低干扰活动,严控游客流量,参照特许经营管理模式,通过市场化方式择优确定经营主体,具体办法由县林业局另行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园内开展科研、拍摄、大型活动须经管护中心批准,服从现场管理,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县政府将湿地公园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建立网格化巡护、联合执法、公众监督机制,配齐巡护设备,常态化开展巡查执法,公布举报渠道。

第十八条 管护中心定期开展资源监测,建立生态档案,按时上报年度管理与监测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林业局等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生态损害的,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公职人员履职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栾川县林业局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如遇法律法规变动,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