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公文种类: | 洛政办 | 文件编号: | 洛政办〔2018〕87号 | 发布日期: | 2018-12-29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 | C0001-2018n-2018-00002 |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报酬标准的通知
洛政办〔2018〕87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持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稳定,更好地为全市社区居民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市政府决定对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工作报酬标准
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正职、副职、一般工作人员(含网格人员)的工作报酬标准参照2017年10月1日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720元)的170%(扣除个人缴纳保险,每人每月实发约2623元)、160%(扣除个人缴纳保险,每人每月实发约2451元)、150%(扣除个人缴纳保险,每人每月实发约2279元)执行。
二、有关要求
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报酬标准,制定本地社区工作人员报酬标准。
三、执行时间
本标准从2018年1月1日执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