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8〕87号 发布日期: 2018-12-29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2018n-2018-00002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报酬标准的通知

洛政办〔2018〕87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持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稳定,更好地为全市社区居民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市政府决定对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工作报酬标准

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正职、副职、一般工作人员(含网格人员)的工作报酬标准参照2017年10月1日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720元)的170%(扣除个人缴纳保险,每人每月实发约2623元)、160%(扣除个人缴纳保险,每人每月实发约2451元)、150%(扣除个人缴纳保险,每人每月实发约2279元)执行。

二、有关要求

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报酬标准,制定本地社区工作人员报酬标准。

三、执行时间

本标准从2018年1月1日执行。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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