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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洛政办〔2017〕95号)已满5年有效期,按照《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对其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征求了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5家市直单位的意见,并在局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合理化建议均已采纳。2023年8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了征收范围和节点,确定了征收的标准和减免及缓缴的范围,强化了监督措施。具体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特定项目支出。
征收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
征收节点。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征收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不含孟津区、偃师区)范围内市本级审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各城市区住建部门(不含孟津区、偃师区)负责本级所审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征收,工业厂房项目按40元/平方米征收。面积计算依据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和建设用途为准。企业制造工艺等需使用热力、燃气的,燃气按使用设备日用气量500元/立方米征收;蒸汽和高温热水按小时最大用量计算,蒸汽按35万元/吨征收,高温热水按3.5万元/吨征收。
减免及缓缴。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规定可以减免的项目直接给予减免或优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或缓缴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监督措施。明确各相关单位责任。征收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府特定项目建设。
四、主要变化
调整征收节点及征收部门。征收节点由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调整至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征收部门由财政部门(规划部门代征)调整为住建部门。
增加享受减免或优惠政策范围。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地下空间(不包含利用操场地下空间的社会投资类项目)纳入直接减免的范围;工业项目(含新型产业用地及政府明确参照工业厂房征收标准执行的项目)利用地下空间解决停车、人防设施部分,按规划建筑面积征收40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调整减免、缓缴办理程序。特殊情况申请减免的程序由“由主张减免的政府部门(机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改为“特殊情况确需减免或缓缴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增加对逾期未缴项目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项目,及申请缓缴但逾期未缴的的项目,自违约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解读机构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孟宪政 联系方式:632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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