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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种类: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7〕20号 发布日期: 2017-03-29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2-2017-00022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创业创新投资引导
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创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15日        
 
洛阳市创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为加快构建“565”现代产业体系,扶持我市创业创新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强化创业投资资本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创新的支撑功能和助推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7号)要求,根据《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进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洛政〔201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发展需要,设立洛阳市创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方案。
一、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规模。基金总规模为6 亿元人民币,2017年首期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从2018年起,市级财政连续4年每年安排1亿元注入基金。
(二)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二、基金性质和作用
基金是由洛阳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专项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引导国内外创业资本聚集我市,促进我市创业投资体系发展。
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助于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撬动国内外更多资金用于洛阳经济建设,助推高科技型、创新型新兴产业、上市后备企业的成长。一是将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创业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通过基金的示范作用拉动市内外社会资本设立和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本实力,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是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将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通过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机制选评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率。三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吸引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提升我市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基金设立形式
基金由洛阳市政府出资,委员会决策,委托专业机构(国有公司)管理。
四、基金投资运作原则
(一)引导性原则。基金旨在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投向我市扶持发展的行业领域,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基金要力求实现政府意图和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不与市场逐利,但要实现保值增值。
(三)安全性原则。通过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管理机构、资金托管机构,实施决策评审、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强化引导基金监管和风险控制。
(四)公开性原则。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和公示制度,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滚动发展原则。基金参股、跟进投资等形成的收益全部转入基金,用于扩大基金规模,实现基金滚动发展。
基金主要通过参股引导设立子基金。参股子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小比例参股不控股原则。基金在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二是投向控制原则。基金参股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我市注册设立,投向我市行政辖区内的高科技型、创新型新兴产业、上市后备企业等政府鼓励类行业和企业,并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注明投资于洛阳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初期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数额应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2倍。三是风险防范原则。保障一定的盈利水平,严格防范经营风险。在利润分配上,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具体收益保障方式视情况参照市场惯例确定。
五、引导基金管理模式
基金实行洛阳市政府领导、委员会负责、专业机构或企业运营,决策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管理模式。
(一)决策机构。成立基金决策管理委员会,基金决策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领导机构,对洛阳市政府负责。基金决策管理委员会由洛阳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局长担任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派出1名负责人担任决策管理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会成员由洛阳市政府任命。决策管理委员会需制定引导基金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引导基金尽职调查细则等相关制度;确定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确定引导基金的合作机构,审定合作方案;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审定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绩效考评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委员会决策事项及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委员会任命。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委员会,对基金合作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投资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组成,对委员会负责。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7人,其中,委员会成员单位抽派3人,相关领域专家2人,中介机构代表2人。专家咨询费、评估费等在支付给委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中列支。
(二)管理机构。基金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具体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由引导基金决策管理委员会确定。市财政委托市属公司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由委员会与其签订具体委托协议。委托期满,根据绩效考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其管理。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定期向委员会报送基金合作方案、参股子基金和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子基金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
基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并将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给委托管理机构。基金日常运转所需的评估费、审计费、法律咨询费、专家评审费、媒体公示费等,在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中列支。
六、基金运作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金通过参股、风险补助、跟进投资等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基金参股、跟进投资等形成的股权收益全部转入引导基金,实现财政资金循环使用。
(一)参股。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一是争取国家级、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共同发起设立洛阳各种引导基金;二是争取国家、省科技型创业引导基金投资,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三是参股县(市、区)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四是与市内外创业投资资本合作,在洛阳设立各类子基金。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年,待子基金运作成熟后,基金可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基金可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二)风险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我市企业,对以股权投资形式投入我市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并持有股权超过1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三)跟进投资。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跟进投资仅限于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洛阳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可按适当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
(四)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七、基金监管和风险控制
(一)制度防范。建立健全基金监管制度,包括建立基金投资评审管理、基金尽职调查细则、岗位职责等制度,加强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对基金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作。
(二)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公开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银行,通过资金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使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之间相互监督。定期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基金的运作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督查检查。
(三)审计与考评。审计部门对基金要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建立年度审计考评机制,定期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四)责任追究。建立廉政责任制与岗位责任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五)补偿机制与投向限制。基金应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基金本金以及投资形成的股权,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八、组织实施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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