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洛政〔2015〕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5〕56号)精神,结合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市政府对市级4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取消6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列入行政许可目录5项,调整为其他职权37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审批。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列入行政许可的事项目录
3.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