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6〕32号 发布日期: 2016-05-17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2-2016-0012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6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21日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加快生态环境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对象分为三组,分组进行排名考核。
第一组为县(市)组: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伊川县、宜阳县、汝阳县、洛宁县、栾川县、嵩县。
第二组为城市区组: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吉利区、高新区、伊滨区、龙门园区。
第三组为市直部门组: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公安局、城市监察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第六条 考核采取先单项考核、后综合考核的方法。单项考核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考核细则,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计分方法实施;综合考核由市大气办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县(市、区)以定量考核为主,总分为100分。有关市直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情况,按以下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考核。
(一)空气质量考核。由市环保局负责。以当月空气质量指数(AQI)由低到高排名,每组第一名10分,第二名9.5分,第三名9分,以此类推。
(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考核。由市环保局负责。以当月空气质量指数与上一年同比改善幅度大小进行排名,每组第一名10分,第二名9.5分,第三名9分,以此类推。空气质量指数同比不降反升的,该项为0分。
(三)黄标车淘汰考核。由市环保局负责。依据任务完成率、完成量和完成进度进行考核,每组第一名10分,第二名9.5分,第三名9分,以此类推。
(四)露天烧烤、渣土车管理及城市道路保洁考核。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依据污染治理、环境管理和督查情况进行考核,每组第一名10分,第二名9.5分,第三名9分,以此类推。
(五)城市建筑(含拆迁、市政)施工扬尘管控考核。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依据扬尘防治、环境管理和督查情况进行考核,每组第一名10分,第二名9.5分,第三名9分,以此类推。
(六)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管控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据扬尘防治、环境管理和督查情况进行考核,每组第一名10分,第二名9.5分,第三名9分,以此类推(公路包括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旅游专线公路和农村公路)。
(七)河渠整治扬尘管控考核。由市水务局负责。依据扬尘防治、环境管理和督查情况进行考核,每组第一名10分,第二名9.5分,第三名9分,以此类推。
(八)秸秆禁烧管理考核。由市委农工委负责。依据秸秆禁烧工作开展和督查情况进行考核,每组第一名10分,第二名9.5分,第三名9分,以此类推。
(九)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机构依据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督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每组第一名20分,第二名19分,第三名18分,以此类推。
以上9项得分之和为当月考核综合得分,各月得分累加即为半年和全年总得分,得分相同的按空气质量指数平均值决定排名。
第八条 市直部门以定性考核为主。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机构依据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所承担的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督查情况对市直部门大气污染治工作实施考核排名。
第九条 未按要求整改大气污染问题被市政府问责的、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考核结果失真的、因大气污染防治不力被上级通报(或约谈)的,当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得分扣10分。
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年度空气质量目标、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或辖区发生较大以上大气污染事故的,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得分扣20分。
第十条 单项月考核结果每月25日前报市大气办。市大气办依据综合考核结果,提出奖惩问责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县(市、区)每月分类排名第一的,市政府奖励50万元;排名倒数第一的,实施财政扣缴100万元。
第十二条 县(市、区)连续两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由市政府约谈辖区党政主要领导;连续三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辖区内除污染治理项目外的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市直部门月考核排名倒数第一的,进行全市通报;连续两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媒体曝光。
第十三条 扣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监测设施第三方运营及表彰奖励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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