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6〕34号 发布日期: 2016-05-17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2-2016-00124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方案的
通       知
洛政办〔20163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426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方案
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督查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加快生态环境体系建设,为我市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战略目标提供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重污染天气逐年减少,空气质量指数明显降低,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面完成省定空气质量各项目标任务。
三、督查内容
(一)大气污染防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重点督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包括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工作成效、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等情况。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点督查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各类行动计划、方案、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近期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洛阳市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以及《洛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包括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区域性突出大气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偷排超排、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突出问题的解决、处理和问责情况。
四、督查对象
督查对象包括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五、督查方式
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工作实行领导督导、专项督查、行业巡查和属地检查相结合的四级督查机制。领导督导即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包县(市、区)督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督查即从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职队伍进行督查;行业巡查即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属地检查即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属地检查。
(一)领导督导
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包县(市、区),原则上每月对所分包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一次督导。具体分包联系单位情况如下:

分包领导
职 务
分包单位
尚朝阳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新安县
王建民
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孟津县
吴孟铎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偃师市
陈向平
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宜阳县
杨炳旭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洛宁县
史秉锐
市委常委、农工委书记
吉利区
 
市委常委、副市长
汝阳县
杨廷俊
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王敬林
市委常委、统战部长
栾川县
娄会峰
副市长
涧西区、高新区
张世敏
副市长
西工区
尚英照
副市长
老城区
魏险峰
副市长
河区
陈淑欣
副市长
洛龙区
侯占国
副市长
伊川县
王琰君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协副主席
伊滨区、龙门园区

(二)专项督查
从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抽调20名工作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对全市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常态化专项督查。
(三)行业巡查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月对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行业巡查,每年对行业管理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
(四)属地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制订整改措施,配合上级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重在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规定、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政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方面存在的问题,准确掌握重点任务进展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二)严格督查标准。专项督查和行业巡查一律采取三不三直的督查方式,即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曝光;属地检查一律采取亲临现场、亲自过问、亲自督办的工作方式。各类督查要建立督查台账。
(三)重在整改落实。督查发现的问题必须提出整改时限要求,明确责任人,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辖区党政主要领导,加强跟踪督办和回访复查,确保问题得到整改落实。
(四)及时报告情况。各督导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向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专项督查和行业巡查工作情况;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督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严格责任追究。根据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对整改不力或未按要求整改、空气质量严重恶化的,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实施问责。
(六)加强督查保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制订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方案,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行业巡查方案。专项督查和行业巡查方案要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投诉受理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督查所需车辆和设备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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