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洛政〔201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71号)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6月30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490件,其中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1件,宣布废止、失效277件,需要修订22件。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以其规定为准。
二、需要修订文件的时限与要求
对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修订期定为2018年3月29日前。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形势和工作实际,按照程序抓紧修订后报市政府重新发布。在修订期间,与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发布的,自2018年3月30日起自行失效。
附件:1.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1件)
2.洛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7件)
3.洛阳市人民政府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