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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种类: 文件编号: 洛政〔2018〕28号 发布日期: 2018-11-20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2018n-2018-00010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意见

 

洛政〔201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进我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由矿产资源大市向矿业经济强市转变的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2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6〕19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开发与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管控,优化矿山布局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省矿产资源战略和产业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市、县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执行规划,统筹开发与保护,从空间和源头上管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一)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据矿产资源禀赋、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等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合理布局。对不同矿种和不同矿区实行差别化管理,集中解决矿山“小、散、乱、污”造成的开发布局不合理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市传统重点矿种开发利用水平,拉长产业链条;大力促进新兴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大科研攻关,拓展应用领域,重点做好非金属矿产资源和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统筹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严格保护自然环境,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各类自然保护区设立及规划调整时,应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合理划定保护区范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要严格按照自然、文化保护区等法定范围,合理划定“禁止区”、“限采区”和“开发集聚区”。在禁止区内,除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外,不得规划设置新设矿业权;已设矿业权按照国家政策需要退出的,研究制订补偿退出方案,依法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限期退出。限采区内应按照限制条件,合理组织开发。鼓励支持在开发集聚区内按照绿色环保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三)严格执行矿山开采准入条件和退出制度。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开采技术要求,以综合利用、集约开发、规模经营、安全生产为原则,合理确定我市所有开发利用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出让矿业权要统筹矿产资源、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的关系。2020年前,原则上禁止新设露天矿山项目。控制保护性开采矿产的开采总量,已设矿业权达不到准入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达标或拒绝整改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政府实施关闭。

(四)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储备制度。统一将我市勘查项目成果区、矿业权灭失地、依法收回收购的矿产地、财政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纳入矿产地储备,建立矿产资源储备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有序投放。矿产资源储备工作由市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市矿产资源储备机构实施。

二、发挥市场作用,构建资源配置新机制

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体系。

(一)全面落实市场配置资源制度。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按规定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外,其他新设矿业权必须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协议出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   

(二)完善矿业权公开交易制度。按照“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矿业权交易制度和平台体系建设;全市矿业权要逐步实现网上交易;国有矿业权转让以及国有企业控股权变更涉及矿业权转让的要统一在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三)严格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矿业权出让成交后,出让部门要与矿业权竞得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要明确矿权出让人、竞得人的权利义务,特别对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义务和绿色矿山建设作出约定,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

(四)鼓励试行采矿权净出让。采矿权净出让是指在出让采矿权时将前期的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益制约,可直接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一种出让方式。矿业权净出让体现政府服务职能的前移,关系到资源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国家、社会、群众等多方利益的系统工程。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强基础地质工作,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地质工作基础性、先行性、战略性作用,积极开展与地勘单位、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战略合作,支持和鼓励地勘单位在我市开展地质工作,持续开展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为洛阳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原副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加大财政投入鼓励支持地勘队伍在我市开展各类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重点开展富硒土地调查、自然资源综合调查、农业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旅游地质等公益性、服务型基础地质工作,积极推进地质矿产自然资源科普展览场馆建设,促进洛阳经济社会健康绿色发展。

(二)持续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积极引进中央财政资金和省地质勘查基金在我市开展地质找矿,争取发现新的矿产地,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源支撑。持续加强老矿山后备资源找矿工作,努力解决危机矿山接替资源问题。开展地热、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和“三稀”(稀有金属、稀土金属、稀散金属)矿产、晶质石墨、萤石等战略性新兴矿产的评价与勘查,为我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做好资源储备。

(三)加大科技投入,鼓励科研单位、企业科技创新。督促引导矿山企业不断提高资源勘查开发技术水平,优化矿山采选工艺,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绿色循环经济建设,努力提升矿山固体废弃物、尾矿资源的再利用水平。

(四)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基金制度。根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市、县两级财政从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地质勘查基金,前期地质勘查工作所需经费从地质勘查基金中列支。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和当地矿产资源特点,开展前期地质勘查工作,查明资源赋存状况,形成矿产资源储备,为矿业权出让提供依据。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采矿损毁土地复垦,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和和谐矿区建设,构建生态友好、矿地和谐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一)严守矿山开采的生态红线。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编制审查工作,对没有依法提交相关保护与治理方案(报告)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批准采矿权的新立、延续与转让变更申请。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矿山开工建设;矿山环保设施未经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全面关闭“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域内的露天开采矿山,切实做好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制度和土地复垦制度。对全市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未采取集中收集治理、密闭、围档、遮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的,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严格执法,联合监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法律义务,实施矿山边开发利用、边治理复垦,最终达到与原有生态环境相适宜。要大力推进成区连片废弃矿山环境整治与土地复垦工作。关闭退出的矿山,在退出前必须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法定义务。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由当地政府出资或通过政策扶持等举措吸收社会资金投入进行综合治理,形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全覆盖,全面恢复矿区生态环境。

(三)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督促指导矿山企业按照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区环境生态化的标准创建绿色矿山。今后在我市新设采矿权,必须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成绿色矿山。对已设露天矿山,2020年年底前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其他已设的矿山也要逐步建成绿色矿山。今后,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资源节约利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项目等,原则上只在绿色矿山安排实施。

五、加快职能转变,提高矿政管理和服务效能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进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完善压矿协调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推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统一评审备案的模式;探索改革矿山用地方式,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可通过租用方式解决矿山临时用地问题,采矿结束后恢复或提升原有土地性质;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统一规划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工作,按照同一事项不重复许可原则,河道内采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河道外采砂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管理。

(二)加强地方财政购买服务力度,开放技术服务市场。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财政出资购买服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服务事项,应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实行政府采购服务。完善中介服务管理,确定涉及矿产资源管理所需中介技术服务项目清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充分开放中介技术服务市场,严格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三)提升地质矿产领域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我市地质公共服务水平。着力推进数字矿山示范工程,推动智慧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切实加强网络融合,构建政府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登记服务系统,实现矿业权登记、监管等基础信息共享。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托国家和省级信息平台,建立我市矿业权登记审批、监督管理网络系统,实现矿政管理数据一体化,通过互联网为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逐步实现矿业权审批网上受理。

六、构建共同管理责任机制,促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

进一步明确政府与相关部门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责任,构建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双赢。

(一)建立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矿产管理重大事项。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促进矿业经济走绿色、生态发展之路。(见附件)

(二)建立健全矿业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要专列财政资金,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测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部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矿业权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法定义务履行等情况,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加强联合惩戒、提高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在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国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矿业权人被列入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的应依法予以限制,对矿业权人被列入勘查开采信息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并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严格执法,强化考核问责机制。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查处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当事人,要依法移送有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将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县(市、区)政府重要考核指标,并执行严格追责。对矿产资源管理不力,对矿区生态环保护不力的,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追责条例实行终身追责;对矿产资源保护不力,主要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时执行离任审计追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责;对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纪律监察机关、监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及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2018年11月10日        

 

 

 

 

 

附  件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重要矿产资源配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导及重大事项决策。

2.负责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市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审核。

3.研究决定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和符合规定的矿业权扩大矿区范围,按规定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出让。

4.研究解决矿政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1.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

2.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经召集人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3.联席会议明确的决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草拟会议纪要(需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召集人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4.会议决定事项由各职能部门负责限期完成,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

5.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和检查,精心组织,有效协调,扎实高效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未按联席会议要求完成任务的,督促限期完成。

6.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缺席研究重要议题的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议定事项,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

三、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 集 人: 市政府主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主管领导、市政府国资委主管领导、市财政局主管领导、市环保局主管领导、市公安局主管领导、市安全监管局主管领导、市水务局主管领导、市煤炭局主管领导。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要情况及动态,组织编制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提出重要矿产资源配置方案和建议,对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等。

发展改革委负责衔接平衡矿产资源规划,负责矿业布局与矿业政策方面的宏观调控。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炭行业标准制定及生产布局,负责行业政策执行及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资产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政策执行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依法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国资委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公安局部门负责矿山使用爆炸物品的治安管理和涉及矿产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侦办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矿山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和河道内采砂管理工作,负责查处不按规定场所弃渣行为,并督促企业按水土保护方案要求做好水土保护工作。

政策解读:www.ly.gov.cn/html/1/2/10/29/14/430/874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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