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X2HA202105020089 | 举报人表示洛阳市昌龙工贸有限公司老板智洪宪找到某市长解释被举报的问题,歪曲事实,试图不拆除昌龙工贸。之前举报内容如下:洛阳市偃师市北环路以北高速引线路以西,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邙山陵墓群范围内,西晋皇陵保护区范围内洛阳市昌龙工贸有限公司(原偃师市富宏泰置业有限公司),没有相关环保、土地、规划及文物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占用耕地建设厂房十几亩左右,露天生产扬尘大,没有开启任何环保生产设备。投诉人希望可以拆除该厂,查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偃师区 | 生态,大气,土壤 | 经查,该举报件为重复举报,与第25批编号X2HA202104250105案件反映内容属同一事实。偃师市昌龙工贸有限公司年储运30万吨货物物流项目,无生产实体,主要从事粉煤灰仓储物流,厂区内有粉煤灰储罐9个,辅助磨机1台,厂房2间,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2020年1月8日在“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平台”上进行了登记备案。2021年4月16日,偃师区文物局对该地块进行了调查,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邙山陵墓群保护范围西晋帝陵区保护区内,占地建设未履行文物报批手续;共占地44.41亩,所占区域不符合偃师区城乡总体规划,不符合办理土地使用证条件,占用耕地、不符合规划;4月26日,偃师区人民政府出台拆除方案,要求相关部门按方案要求拆除违法违规建筑。 | 部分属实 | (1)2021年12月3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洛阳市偃师区2021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洛政土〔2021〕376号),对偃师市昌龙工贸有限公司地块38.04亩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手续进行了批复;该公司其余违规占用部分已按复耕标准复耕到位。(2)2022年4月11日,偃师市昌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文物罚款10万元本金和10万元滞纳金(合计20万元)缴纳到位,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偃师区文物局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年储运30万吨货物物流项目占地范围分别进行了二次文物勘探工作,在二次文物勘探的已勘探范围内未发现古文化遗迹现象,(3)截至目前该公司库存粉煤灰已清除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