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4〕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19日
洛阳市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技术平台”)的管理,保障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升政府网站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统一技术平台的建设、管理、运维和使用。统一技术平台应遵循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实现政府网站资源的优化整合和共享共用,其范围涵盖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组成部门网站和各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统一技术平台的主管单位,负责总体指导和监督。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是统一技术平台的承办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平台建设、管理、运维和使用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保障平台安全运行。
第四条 统一技术平台建设运维单位负责平台的建设、更新、运维、安全防护等工作,包括软件系统和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迭代升级、日常维护,以及数据迁移、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
第五条 基础设施服务单位负责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平台的建设、运维和安全防护,为平台提供基础设施服务支撑,并配合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办公室等是统一技术平台的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保障和日常管理,以及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等工作,确保信息合法合规和内容安全。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七条 统一技术平台的建设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政府网站建设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需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八条 统一技术平台应具备网站群管理、信息发布、互动交流、无障碍浏览、安全防护等功能,支持多终端访问,满足公众和企业的需求。
第九条 统一技术平台要建设市级统一信息资源库,与省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用户统一身份认证、单点登录。
第十条 统一技术平台的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确保平台的稳定性、安全性和扩展性。
第四章 平台运行
第十一条 统一技术平台上各单位网站的信息采集、编辑、发布、更新,网站栏目和专题的个性化设计,网站和其他政务信息系统数据接口的个性化开发等,不属于统一技术平台提供的通用服务范围,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应确保统一技术平台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处理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应根据用户需求和业务发展,不断优化平台性能,提升用户体验。
第五章 网站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原则上最多开设一个网站,且应依托统一技术平台建设,逐步将现有网站迁移至平台。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网站,可开设专题专栏或整合内容。
第十五条 在统一技术平台开设或迁移网站需向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相关工作,通过安全检测后方可上线运行。
第十六条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网站应确保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加强网站内容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网站需临时或永久下线的,由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出申请,经省、市政府办公厅(室)逐级批准后方可临时下线。临时下线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市政府部门网站、县区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因素无法运行的,相关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第十八条 市政府部门网站、县区政府网站因实际情况、主办单位被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要对原有内容进行整合迁移。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提出永久下线书面申请,经省、市政府办公厅(室)逐级批准后方可启动。拟永久下线网站要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注销网站域名、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并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变更状态。
第十九条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等要确定专人负责网站工作,新增、删减、变更统一技术平台账号,要向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按要求注明账号使用人、联系方式、功能权限等,经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批准后由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开通。连续6个月以上不登录的账号在通知提醒后仍不登录使用将被定期清理。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对统一技术平台上运行的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等网站进行常态化监管,定期进行检查通报。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等要加强对本单位网站的管理和监督,督促相关机构和人员做好网站运行保障工作。
第六章 内容运维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发布各类政务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各项机制,做好本单位内容保障、互动交流等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要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严禁泄露涉密信息和违法不良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网民留言办理、依申请公开办理、专题专栏建设、在线访谈等内容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要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聚焦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关键词、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企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实质性内容,对政策文件进行实质性解读,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解读材料,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转载信息,应当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并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充分考虑图片、内容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发布信息内容需要链接非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应当确认链接的资源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或属于便民服务的范围;应当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及时处置异常链接。政府网站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做到在用户点击链接跳转到非党政机关网站时,予以明确提示。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应当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严禁发布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防范互联网政务应用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政务应用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的保密管理。
第七章 网站监测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利用技术结合人工手段,对统一技术平台上的站点实施日常监测和普查,监测网站内容发布,包括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网站,重点检查信息更新、政策解读、互动交流、服务实用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利用网站普查系统等进行网站可用性监测,对洛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网站首页连续监测 1 周,统计打不开次数比例,监测页面链接(包括图片、附件、外部链接等)的可用性。
第二十九条 采用人工普查监测等形式,对洛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部门及县区网站的栏目更新情况进行监测,统计更新不及时和空白栏目,重点监测首页、动态要闻类、通知公告等栏目的更新状况。
第三十条 监测洛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部门及县区网站的政策性文件和政策解读的关联情况,通过人工抽查确保政策解读类栏目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一条 统一技术平台使用单位要对网站的错别字、严重错误、虚假伪造内容、不良信息等进行事前监测,把好政治关、导向关、政策关、文字关,不符合要求不予提交,运维单位要采用监测软件结合人工服务,确保发布信息准确规范。
第三十二条 根据网站监测和普查情况,每季度对普查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形成普查评测报告,同时洛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部门网站、县区网站主办单位应根据季度普查结果做好自检自查工作。
第八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相关单位落实安全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保障统一技术平台的网络安全。
第三十四条 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范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等安全风险。基础设施服务单位要为统一技术平台提供符合相应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云服务,提供安全可靠的开放接口,定期对统一技术平台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扫描,及时发现和修复安全漏洞。发生安全事件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留存平台运行日志不少于12个月。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要指导、监督基础设施服务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相关责任人,确保及时响应统一技术平台安全管理的各项基础设施服务需求。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应加强对本单位网站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相关领导、机构和责任人,明确信息发布和值班读网职责,加强网站内容、账号、个性化业务系统等安全管理,负责网站信息内容突发情况的响应处置,确保网站信息安全和运行安全。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等管理人员要保护好登录统一技术平台的数字证书、账号和密码,严禁用户账号和密码外泄,及时清理无用账号。所有以单位管理人员数字证书、账号和密码登录统一技术平台发布信息的行为均视为单位行为,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技术平台接受市委网信办关于网络安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市公安局负责对统一技术平台及平台上各单位网站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部署重要时期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明确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发生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基础设施服务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统筹规划平台建设、优化、升级等工作。平台建设运维单位负责统一技术平台日常运维。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对在统一技术平台上运行的各单位网站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按照政府网站集约化管理相关规定,各县区网站需按照要求迁移至市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各县区网站原版迁移、改版迁移及运维费用由各县区财政自行承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