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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26〕3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28日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1-01-2026-00018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社区体育公园管理运营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社区体育公园管理运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1月23日                



洛阳市社区体育公园管理运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体育公园规范化管理和运营,充分发挥社区体育公园服务功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全市范围内所有社区体育公园(含健身中心)的管理、运营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社区体育公园须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满足社区居民体育健身需求;坚持创新引领、共建共享,推动社区体育公园管理和运营从“政府主导”向“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方式转变;坚持依法治体、协同联动,从“体育部门主管”向“体育部门主管+多部门联动”转变,持续提升社区体育公园管理运营水平,全面推进体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社区体育公园从事违法或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体育部门作为社区体育公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区体育公园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协调各部门推动落实、指导、监督社区体育公园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负责对符合要求的社区体育公园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合格的进行资金扶持。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协助体育部门处理投诉和质量监督举报、运营主体资质审查,对供货商提供不合格健身器材及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社区体育公园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指导、审查社区体育公园专项规划并依规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

第八条  住建部门负责社区体育公园项目施工许可、质量监管、工程验收及消防验收手续办理等。

第九条  城管部门负责指导运营单位对社区体育公园内的绿化、公共卫生间等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洛阳市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运营考核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项目运营补贴资金,充分调动管理运营机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社区体育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园安全运营负总责;配合市体育局等部门开展社区体育公园的建设、运营和考核评估工作;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社区体育公园的投诉和纠纷。各县区政府应对辖区内各类社区体育公园的管理单位、运营单位进行逐一明确。各县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财政等部门应协助县区政府和市直对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属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要把社区体育公园管理维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依法通过多种形式筹集社区体育公园管理运营资金,积极利用社会力量、社会资金参与社区体育公园的管理和运营。

第十三条  县区体育部门应每年度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对辖区内所有社区体育公园的场地、设施、器材的维护情况、管理和运营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逐个排查,并结合发现问题,督导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体育局和所在县区政府上报年度报告,市体育局通过媒体进行公布。


社区体育公园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社区体育公园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投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作为社区体育公园的管理单位。投资建设单位将社区体育公园资产移交其他单位时,应明确社区体育公园的管理职责是否一并移交。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体使用单位、运营单位承担管理职责。将管理职责交由其他部门(单位)承担时,应签订“管理职责委托书”,明确移交的具体职责和时限。

第十六条  鼓励社区组织参与社区体育公园的日常维护管理,完善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模式,加强文化体育类群众自治、自乐、志愿组织建设,发挥群众性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的组织服务作用,引导群众共同制定社区体育公园自治公约,共同参与公园维护管理,持续提升社区体育公园管理水平和综合社会效益。

管理单位将社区体育公园管理职责移交给群众性组织的,不得移交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社区体育公园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日常管理维护制度,定期对社区体育公园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通过购买场地责任险等方式加强安全保障;

(二)明确场地设施器材管理、绿化养护、环卫保洁等具体责任人,确保体育公园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持续服务;

(三)确保社区体育公园公益属性,按要求进行公益开放,市场化运营和增值服务不得影响公益开放时长;

(四)建立应对群众建议和投诉的快速响应机制;

(五)在开放社区体育公园显著位置设置开放信息、注意事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管理单位联系电话)等标识内容,引导市民正确、安全、文明使用各类设施;

(六)积极配合体育部门在社区体育公园开展的健身指导、体育竞赛、培训交流、志愿服务等活动,引导群众科学健身;

(七)开展游泳、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按规定获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配备专业救助人员;

(八)落实对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营的,应指导和监督运营单位依据本办法合规运营;

(九)对具备增值服务和市场化运营的社区体育公园,管理单位对运营单位在会员卡办理、预存资金等方面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鼓励管理单位通过智慧化手段对社区体育公园进行管理,加强客流统计、出入登记、场地预约和服务评价等功能。原则上应将管理后台接入洛阳智慧城市体育数字平台。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对社区体育公园进行改建、扩建、改变运动项目的,应获取体育部门批复后进行。


社区体育公园运营


第二十条  社区体育公园的运营职责由管理单位承担,也可由管理单位遴选第三方机构承担。委托第三方运营的,签订“社区体育公园运营协议”明确委托运营的具体事宜、委托时长等内容。县区体育部门应建立本辖区社区体育公园管理运营台账,并及时上报市体育局。

第二十一条  社区体育公园运营单位的遴选由管理单位负责,具备增值服务和市场化运营条件的,原则上应通过公开遴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社区体育公园运营单位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保证体育场地设施向民众开放,免费开放项目和公益性开放项目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

(二)公益性项目实行低收费开放,年卡收费不得高于365元,月卡收费不得高于50元;

(三)做好社区体育公园日常运营工作,制定合理的运营制度和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四)结合运营需要,配备专业运营团队,合理设置内设部门和岗位,完善运营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激励约束和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完善员工培训体系,建立符合需要的人才队伍;

(五)具备收费项目的社区体育公园,应设置服务中心,提供咨询、投诉受理、物品寄存等服务;

(六)在社区体育公园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征得社区体育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向所在县区体育部门履行报备手续;

(七)配合体育部门和管理单位对社区体育公园进行智慧化监督和管理,使用自有智慧化平台运营的,应向洛阳智慧城市体育数字平台提供接口,开放后台数据。

第二十三条  未经许可,运营单位严禁擅自改造基础设施、改变体育场地面积、改变体育项目设置。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体育公园开放过程中,因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群众投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所在县区体育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

第二十五条  对享受《洛阳市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运营考核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社区体育公园,如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被限期整改一个月以上仍未整改到位的,可采取降低补贴资金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整改三个月以上仍未整改到位或一年内被三次限期整改的,可取消其当年补贴资金。

第二十六条  社区体育公园开放过程中,因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各类事故或较大舆情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必要时,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体育局对管理权实施临时接管。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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