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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26〕3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14日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1-01-2026-00103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洛政办〔202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8月27日                


洛阳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洛阳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规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防范化解全市尾矿库安全风险,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3 工作原则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1.4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洛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人以上死亡(包括失踪),或者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本条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全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洛阳市(以下统一简称“市”)、县、乡镇(街道)(以下统一简称为“乡”)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成。企业应急救援组织作为先期处置主体,纳入属地应急指挥体系。

2.1 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指挥长:市安防委主任。

常务副指挥长:市安防委常务副主任。

副指挥长:市安防委副主任,市安防委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局,国网洛阳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事发地县区政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协调全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决策、指导、协调等工作;指挥协调全市尾矿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乡可参照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立本级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2.2 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设置

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时,视情组成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卫组、信息舆情组、善后处置组、技术资料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9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

(3)医疗救治组: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

(4)治安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社会治安等。

(5)信息舆情组:负责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处置等。

(6)善后处置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7)技术资料组: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专家、技术人员,调用相关资料等。

(8)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中电力、能源、交通、装备、物资等的支持保障工作。

(9)专家组:负责对抢险救援进行指导,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解决抢险救援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

2.3 现场指挥部设置

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上报省级应急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或市本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县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组织做好队伍、装备、物资等保障工作,指挥协调市相关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必要时参照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9个工作组设置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保障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上下衔接、协调一致。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要针对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加强隐患排查,制定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尾矿库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定期组织演练。

3.2 监控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双重预防体系信息化平台和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尾矿库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监管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内尾矿库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同时与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与共享机制。

尾矿库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3 预警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尾矿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

(2)坝体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

(3)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4)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5)库内水位超过限制最高洪水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

(6)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7)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内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与相关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同时,应急管理部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险情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情况严重时及时疏散下游居民,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3.1 预警级别

根据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以上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以上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以上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 预警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预警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的险情、预防预警措施、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进入预警期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3.3.3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4 分级标准与响应原则

4.1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级

根据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4.2 分级标准和应对原则

4.2.1 分级标准

市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1)Ⅰ级、Ⅱ级响应由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安防委会主任组织研判并提请省级应急指挥部启动。

(2)Ⅲ级响应由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市安防委会常务副主任组织研判启动。

(3)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研判启动。

4.2.2 应对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研判后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启动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全力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原则上由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市、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

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县的,由对事发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予以协调。超出事发地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5 响应行动及快速反应

5.1 信息报告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应当报告事发地所在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市应急管理部门上报。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较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相关部门,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

5.2 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续报。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5.3 快速反应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乡有关工作机构与尾矿库企业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损失。快速反应机制应包含以下方面:

(1)建立快速反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2)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现场救援方案;

(3)建立并完善监测报警系统;

(4)开展模拟演习,提高协调指挥、快速应对水平。

5.4 先期处置

5.4.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被困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做好防范;

(3)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积极消除事故;

(4)根据需要请求消防救援队伍和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指定专人提前清理通往事故现场的消防通道,划定消防救援车辆安全作业区域,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6)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5.4.2 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9)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5 分级响应

5.5.1 Ⅳ级响应行动

符合IV级相应条件时,由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县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召开会议,研判形势,制定措施,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事故信息,关注事故发展,做好县区请求支援的准备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5.5.2 Ⅲ级响应行动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时,由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市安防委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经副指挥长同意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开展事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事故险情区域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发生;

(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备足救援所需物资;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事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应急管理部、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5.3 Ⅰ级、Ⅱ级响应行动

符合Ⅰ级、Ⅱ级响应时,由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启动响应。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相关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经指挥长同意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Ⅲ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落实国家、省工作组指导意见,请求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6 应急处置

5.6.1 事故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报送市委、市政府。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研判并决定事故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工作。

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连线事发地安全生产指挥部,进行初步研讨,了解事故最新动态并交接指挥权,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根据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有关部署,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协调事发地周边应急资源调配,消除已经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事故负面舆论,严格落实供水、供电、物资、资金和环境保护等保障。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开展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救援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灾线路,组织疏散受影响区域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事故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道路,为后期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4)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整合社会救援力量,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要保障;

(6)及时将最新事故信息上报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必要请求上级救援。

在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科学实施现场人员搜救、控制事态发展等措施。

5.6.2 响应升级

当市级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控制事故时,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应将事态及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请求省级支援,应急响应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等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应积极配合。

5.7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信息发布。

按照“快讲事实、重讲态度、慎讲原因、多讲措施”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态势和处置工作信息,积极引导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事故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控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5.8 应急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技术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有序撤离。

5.9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尾矿库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后期处置

事发县级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资金和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各级现场指挥部要总结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完成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结报告,报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并同时抄送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尾矿库企业要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尾矿库企业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应急救援人员需具备初期火灾处置能力,并定期组织训练。尾矿库企业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尾矿库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队伍。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共建共用、区位互补、行动快速、救援高效”的原则,建立完善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重点工程规划建设,解决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7.2 物资装备保障

尾矿库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尾矿库事故救援的需要与特点,储备必要的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7.3 专家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指导。

7.4 资金保障

尾矿库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防疫应急保障能力。

7.6 通讯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完善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7.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高速免费通行。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需要。

7.8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评估与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各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变化的;

(2)依据的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

(3)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4)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评估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

(8)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尾矿库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隐患排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社会公众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成立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尾矿库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并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企业安全培训体系。

8.3 预案演练

尾矿库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预案与县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总结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在演练结束后,应当将演练方案、演练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9 附则

9.1 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参加抢险救护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本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洛阳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2.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4.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尾矿库主要事故风险清单及原因分析


附件1


洛阳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截图-2026年9月11日 16时13分28秒.png


附件2


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安全事故的采访报道和舆情应对。经市委批准后,组织实施较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会。

市公安局: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开展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开展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对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协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开展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负责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期间的气象保障。

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架设临时设备,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通讯保障工作。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参与较大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3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4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3.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3.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3.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IV级响应。

1.发生一般事故。

2.造成3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3.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5


尾矿库主要事故风险清单及原因分析


一、尾矿库溃坝

溃坝事故的出现,主要原因有:

1.尾矿库两岸的山体因边坡过陡,经过漫长的风化剥蚀作用和漫长的雨水洗刷剥蚀作用,在暴雨条件下有发生坍塌、滑坡的可能;滑坡体涌入尾矿库可能导致尾矿库溃坝、漫坝。

2.因设计防洪标准偏低和设计洪水计算出现较大偏差,导致排洪构筑物设计能力不足,不能满足排泄洪水的要求;因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管理方面的原因引起排洪构筑物破坏、损毁,导致排洪能力降低乃至失效,从而导致洪水漫顶事故发生。排水构筑物因设计缺陷导致其泄洪能力不足或施工过程中不按图施工、施工偷工减料导致上述设施断裂渗漏或毁坏而导致洪水漫坝。

3.排水设施遭到破坏或堵塞,在外部因素如暴雨山洪、地震等的影响下洪水无法及时排出,洪水漫坝;或设计未考虑坝体排渗设施或排渗能力降低或失效,坝体浸润线过高导致坝脚出现沼泽化、坝体出现裂缝、塌陷、冲沟或滑塌等失稳危险。

4.坝址由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勘探或勘探不准确,造成坝体建在不稳定的地质体上;坝体由不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单位施工或未按设计施工、施工偷工减料,坝体施工质量差等。

5.堆坝上升速度过快,尾矿干燥固结时间不够,在堆筑子坝时由于施工机械振动导致堆坝体滑坡失稳而溃坝。

6.由于尾矿堆积坝大部分采用上游式筑坝,筑坝工艺要求粗颗粒排向坝前区域,细尾矿排至库尾部,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矿泥沉积,不出现粗、细尾矿颗粒夹层,若排矿有误形成软弱的滑动面,易导致坝体跑砂、裂缝、坍塌、溃坝。

7.缺乏抗洪准备和防汛应急措施,对洪水可能造成的破坏没有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导致洪水冲刷坝体造成溃坝。

二、尾矿库洪水漫顶

由于暴雨引起的洪水猛涨,漫溢到堤坝下,造成险情。洪水漫顶往往使堤坝溃决,损失极大,有时损失是毁灭性的。造成洪水漫顶的原因是:

1.降雨过大,超过了工程设计标准,洪水超过警戒水位,对尾矿坝造成危害,可能会引发洪水漫顶事故。

2.运行管理不当,导致库内干滩长度不够,尾矿坝安全超高不满足要求,调洪库容不足,入库洪水陡然增加,洪水超过警戒水位,可能会引发洪水漫顶事故。

3.设计不当,防洪标准太低和泄洪能力不足造成。

4.尾矿库两岸的山体因边坡过陡,经过漫长的风化剥蚀作用和漫长的雨水洗刷剥蚀作用,在暴雨条件下有发坍塌、滑坡的可能;滑坡体涌入尾矿库可能导致尾矿库漫坝。

5.设计、施工质量差,主要是坝和地基防渗和稳定性不足,引起管涌、滑坡和开裂而破坏。

6.没有强制排洪设备、排洪设施不完善或未达到设计要求,排洪系统的泄洪能力不足。

7.疏于日常管理,对库区、坝体、排洪设施等出现的事故隐患未能采取及时处理措施;对气候、地质、地形等发生变化而引起的不利变化,没有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方法,导致洪水漫顶。

三、尾矿泄露

尾矿库尾矿泄露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地质灾害、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等因素。

(一)工程质量原因

尾矿库排洪设施多为混凝土结构,结构受损、失事比例较高,应是排洪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的重点之一。按照国家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必须满足承载能力、正常使用、耐久性和坚固性四项功能要求。

排洪构筑物断裂造成大量尾砂泄漏,垮塌造成堵塞,排洪能力急剧下降,危及坝体安全。其主要原因有:无设计或设计不合理;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地基不均匀沉陷;出现不均匀或集中荷载等。

(二)地质原因

尾矿库所在地的地质条件对尾矿库的安全也有重要影响。如果尾矿库建设在地质条件不稳定的地区,可能会因为地震、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而导致尾矿库溃坝或泄漏。‌

(三)‌管理不善‌

尾矿库的管理和维护对于防止矿浆泄漏至关重要。如果管理不善,比如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尾矿库的隐患,可能会导致尾矿库的安全防护措施失效,从而增加泄漏的风险。

(四)‌自然灾害

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也可能导致尾矿库的泄漏。过量的雨水可能导致尾矿库的水位上升,超过设计容量,进而导致矿浆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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